收费混乱、平台无资质 “网约护士”如何依法上岗?

2019-03-29 来源: 检察日报

  北京执业律师李红钊认为,第三方平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提供“网约护士”服务涉嫌非法执业。根据《护士条例》第9条规定,擅自在第三方平台上注册接单的护士,应当认为其擅自增加或者变更了执业地点,违反《护士条例》的规定。

  护士接私活

  平台负连带责任

  那么,若是“网约护士”私自通过无资质App接私活导致纠纷,谁应该为此负责呢?

  很多人存在认识误区,认为护士私下接单导致纠纷,责任完全在护士,应该全权由护士负责。当记者提及第三方平台或需为护士的失误负责时,北京市的王先生表示很疑惑:平台为大家“牵线搭桥”提供便利,为何需要承担责任?

  今年1月份正式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第12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第38条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表示,医疗机构、拍卖公司等行业都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未经许可,第三方平台有义务遵守法律规定,不让电商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此外,第三方平台需要对在平台注册的护士起到审查义务。如果因为平台没有审查,在平台上注册的护士使患者受到伤害,第三方平台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护士私自接单产生的医疗纠纷,平台方应该与护士共同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周浩指出,“《方案》也明确了,平台方不能直接和护士个人合作。”

  邱宝昌认为,若护士以医院的名义在第三方平台注册发生纠纷,在医院认可的情况下,医生为患者服务,属于职务行为,医院对患者要承担责任。在此类情况下,平台是否需要先行赔付,要看平台和医院、平台和消费者,以及医院提供服务的护士和患者之间的合同规定。几方的合同约定,应遵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平合理地解决问题。

  邱宝昌表示,平台要负起责任,遵守好法律法规。不能因为创新,而忽略了相关的规定。设计好服务的规则,衔接好需求和供给,要把“网约护士”的服务和患者的需求有序对接好。

  “网约护士”

  服务价格怎么定

  有关“网约护士”的服务价格问题,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人曾表示,服务价格由市场决定,护士主要是利用业余时间提供服务。《方案》也保留了“市场调节价格”这一机制。

  据记者观察,多个“网约护士”App的服务价格相差较多。就“输液”这一项服务来说,有的App标价189/次,有的则标价为289/次。“网约护士”上门服务的价格也远远高于自行去医院就医。

  邱宝昌表示,“互联网+护理服务”在试点之初,应该由市场调节,不宜政府定价。

  “网约护士”是个性化的需求,人们可以选择去医院就诊,也可选择由护士上门提供服务。有人觉得在家治疗舒适度和便捷度高于自行去医院就诊,就诊时间少于去医院就诊,那么服务费略高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邱宝昌认为,只要服务定价遵循法律,明码标价,不存在价格欺诈,那么由双方协商的价格,高一些或者低一些,都是大家认可的事情。只要不违反法律,相关部门也不应该过多干预。

  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客座研究员夏学民表示,在试点期间,“网约护士”可采用政府指导价;试点成功在全国推广后,可采用市场调节价。

  “试点省份,应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建立网约护士服务目录及价格,市场监管部门应牵头开展市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无资质、乱收费、不安全的‘网约护士’,禁止无资质的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夏学民具体介绍道。

  除了对“网约护士”服务明码标价外,夏学民还认为用户对服务给予的差评,任何个人和机构都不得随意删除。提供网约护士的医疗机构和卫生健康集团应具备法定主体资格和医疗卫生执业资质,并在互联网网页显著处主动“亮标”。相关部门对“网约护士”的服务质量应进行客观公正的第三方评价。

  夏学民进一步补充道:“可将‘网约护士’纳入医疗健康服务信用管理体系,对违规违法者及时进行处理处罚,不良信息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者纳入黑名单,全社会实施联合惩戒。”

  为“网约护士”

  提供政策保障

  近年来,“网约车”“网约家政”“网约护士”等“互联网+”新型服务方式逐渐兴起。“互联网+”便利着人们生活的同时,能否确保服务双方的人身安全,能否保护好隐私信息等一些现实问题,也使人忧心忡忡。《方案》发布后,是否能为使用“网约护士”的人们提供一份安全保障呢?

  当前“网约护士”正处于试点工作阶段,周浩认为,用户在网约过程中,应当关注医疗安全。在“网约”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网约护士是否为正规医院派出的具有资质的护士,在整个医疗过程中要注意留痕。

责任编辑:baizhi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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