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报“摔坏手机事件”惹争议不披露事件细节如何回应社会关切

2018-06-28 来源:中正舆情

舆情概述

  据宁波晚报6月23日消息称,6月19日,宁波市民小徐在海曙宁波工程学院附近丢了一部iPhone7,在拨打十多次电话后,联系上了捡到手机的中年妇女,对方开口要2000元酬谢费。小徐希望以500元酬金加一筐杨梅表达谢意,但遭到对方的拒绝。无奈之下,小徐选择了报警。见此状,中年妇女一怒之下,用力将手机摔在地上,致手机屏幕摔碎。

  事件发生后,当地警方介入调查。与此同时,中年女子遭到网友的“人肉”搜索。期间,一位同名的当地学校老师被误认为是肇事者不幸“躺枪”。

舆论观点

  1、媒体观点

  检察日报:大妈索酬未果怒摔所捡手机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拾得遗失物拒不归还涉嫌侵占,是否构罪要看数额。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浙江省办理侵占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构罪标准。小徐的手机是一部苹果7,价值应该低于2万元,也就是说中年妇女的行为还不构成侵占罪。另外,侵占罪的成立以行为人非法占有为前提,从中年妇女接小徐的电话、索要酬金等一系列行为来看,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手机的目的,只是想索要不合理的酬谢费。

  澎湃新闻:拾手机索酬不成竟摔碎:应以法律规制“拾金强昧”

  捡到失物不仅应当还,而且必须还。动了贪念或邪念,想要私吞、毁坏失物之人,将会受到法律和道德层面的双重惩罚。因此,我们有理由严厉批评这位女士的行为,但不应将此事当作茶余饭后的谈资,一笑(怒)了之。期待此事能够得到妥善的后续处理,让所有人认识到:失主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的保护,别有用心之人才不敢造次。

  2、专家观点

  该案中捡到手机的中年妇女对捡到的手机并没有所有权,因此,即使失主不愿支付其索要的“酬劳”,民事上她仍负有向手机失主返还手机的义务。之后,她因失主不愿支付2000元的酬劳费而怒砸手机的行为,系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已涉嫌行政违法;按照浙江省地区标准,若该手机价值5000元以上的,还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当然,民事上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拾得遗失物且拒不归还的,也可能存在刑事风险。根据浙江省的规定,当遗失物的价值达到2万元以上的,则涉嫌侵占罪。因该罪系自诉罪名,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失主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叶斌

官方回应

        6月26日中午,宁波警方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了关于此事件的情况通报:经各方深入工作,“6·19”摔坏手机事件当事双方已达成和解及谅解。基于人道主义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慎重考量,市公安局同意海曙公安分局对当事方及该事件细节不作公开披露的决定。

  当事人发声

  6月26日傍晚,当事人小徐发微博称,“前几天我和阿姨的家属在(宁波)望春派出所见面,了解到一些阿姨个人以及家庭的情况。我表示可以理解,所以现在已经和对方达成了和解。”“非常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的关心,也希望网友让我和阿姨一家都恢复平静的生活。”

网民观点摘录

  @子非小白:大妈确实自私、贪小,有些问题不是说警察想和稀泥,公权力的使用都讲究个度,警察要做到有法可依啊,既然双方选择调解,并且圆满解决,我们就应该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尊重隐私,相信警方也没什么可以倾斜给那大妈的。

责任编辑:wu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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