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2024-06-12 来源:山西高院

  舆情忻州6月12日消息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民族的兴旺发达。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山西高院发布三起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以鲜明的司法态度回应虐待、伤害未成年家庭成员,猥亵未成年人、学生霸凌、违法向未成年人售酒等社会关注的问题,展现人民法院在激活民法典监护制度,以及开展社会调查、心理疏导、家庭教育、司法救助、回访帮教等延伸工作的积极实践,向全社会传递人民法院做实一体保护、做好审判延伸,全方位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强烈信号。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孩子的事是天大的事。下一步,山西法院将继续加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以能动履职促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保护融合发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法治和社会环境。

  案例一、守护未来 严惩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暴力犯罪

  朵儿(化名)2岁那年,父亲陈某和母亲离婚,朵儿随陈某生活。2014年,陈某同王某恋爱并同居。从2015年起,因陈某长年在外工作,7岁的朵儿与王某共同生活。期间,王某经常以殴打、体罚等方式虐待朵儿,致朵儿全身多处皮肤破溃感染、多处软组织损伤。2020年春节后,王某多次施暴致朵儿头部受伤。2020年5月14日凌晨,王某发现朵儿昏迷,伴呼吸异常,遂将其送医救治,经诊断,朵儿左侧额颞顶硬膜下血肿、弥漫性脑肿胀、大面积脑梗死。医院发现朵儿伤势异常,便报警。经鉴定:朵儿的颅脑损伤符合至少一次以上外力直接作用所致。其颅脑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一级,伤残等级为二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全部。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共同居住期间,长期、多次对朵儿实施殴打、体罚等虐待行为,致其身体多处损伤,造成轻伤二级的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王某对朵儿故意实施伤害行为,使其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重伤一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侵害孩子者,必严惩不贷。本案中,人民法院以零容忍态度,对王某虐待、故意伤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予以严惩,依法判处重刑。同时,也提醒学校和相关部门,要教育未成年人遇到家庭暴力或受到伤害时,积极寻求其他亲属、学校、同学及有关组织的帮助和支持;学校、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发现未成年人可能遭遇家庭暴力或受到伤害时,要主动报告、及时介入,为未成年人提供保护措施,让未成年人感受到社会温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案例二、警惕“隔空猥亵” 保护祖国花朵

  陈某在网络上虚构自己系未成年少女身份,通过某软件先后添加了6名不满14周岁幼女的微信或QQ后,以玩惩罚剧本游戏的方式诱骗该6名幼女多次拍摄隐私部位照片及视频发送给陈某。一名家长在孩子的手机里发现了大量私密部位照片,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调查认为陈某涉嫌违法,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年。

  “隔空猥亵”是基于网络媒介的新型犯罪,本案裁判对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家长是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未成年子女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网络电子媒介的监管,教育引导子女正确、健康的接触网络。学校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教育,在利用网络授课时,做好防范工作。网络监管机构要加强网络空间的监管力度,完善对涉未成年人用户色情信息、图片的拦截、处置机制。

  同时,本案也警示潜在的不法分子,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何种手段、何种媒介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以法为盾 预防校园霸凌

  小英(化名)、小瑞(化名)因与小楠(化名,15周岁)发生口角,计划给小楠点“颜色”瞧瞧。2021年8月的一天,小英、小瑞纠集另外4名同校学生,以邀请玩耍为由,将小楠骗至某酒店对其实施殴打。期间,几人强行将小楠上半身暴露并拍照,还威胁小楠不许报警。小楠的同学得知此事后向公安机关报警。经鉴定,小楠构成轻微伤。参与霸凌的未成年人最大的15周岁,最小的14周岁,因不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小楠的母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参与此次霸凌事件的未成年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学校详细了解情况,对实施霸凌行为的未成年人家长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受到霸凌伤害的小楠,法官请来专业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辅导。实施霸凌行为的未成年人和其家长主动向小楠赔礼道歉并进行了赔偿。同时,人民法院向县委、县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开展“预防校园霸凌”系列活动。

  有效防范和减少学生霸凌,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应当注重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人民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法院干警担任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宣讲,让学生们了解在面对校园霸凌时应该如何举报和寻求法律帮助。同时,也提醒学校、老师在日常教学活动中要善于观察学生的变化,及时发现霸凌苗头,从源头上杜绝校园霸凌。家长要做好家庭教育,注重家风建设,加强对孩子的管教,注重孩子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行为习惯培养。需要指出的是,学校、监护人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原标题:山西高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典型事例

责任编辑:侯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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