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起典型案例!山西公安持续发力打击整治!

2024-03-03 来源:山西网警

  舆情忻州3月2日消息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公安部决定将2024年作为“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年。山西公安机关迅速响应,坚持依法打击和综合整治相结合,始终保持对网络谣言的严打高压态势,重拳治理网络乱象,切实维护清朗网络空间环境。

  1.史某某编造“二中学十字路口发生车祸,当场死亡一个”网络谣言案

  2024年1月25日,网民史某某在网络平台编造不实信息称:“怀仁市第二中学十字路口发生车祸,当场死亡一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朔州公安机关依法对史某某作出行政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2.王某编造“冻死了2口人”网络谣言案

  2024年1月29日,网民王某在网络平台某作品下发布评论称:“冻死了2口人”。

  经查,该信息系王某在未核实的情况下发布,未造成重大影响,晋城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进行批评教育。

  3.王某某编造“李建峰5岁儿子在官庄小学附近被人拐走”网络谣言案

  2024年2月17日,网民王某某在网络平台内传播“李建峰5岁儿子在官庄小学附近被人拐走,为了表示感谢并鼓励大家转发”的不实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晋城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某作出行政罚款贰佰元的处罚。

  4.任某某编造“九曲黄河阵踩踏事件”网络谣言案

  2024年2月24日,网民任某某为吸引粉丝、博取流量,在网络平台编造发布不实视频信息称:“九曲黄河阵踩踏事件”,该视频引发网民关注、热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吕梁公安机关依法对任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5.王某编造“忻州古城大型踩踏现场”网络谣言案

  2024年2月24日,网民王某在网络平台编造不实视频信息称:“忻州古城大型踩踏现场”,引起群众恐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忻州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作出行政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6.郑某某编造“盐湖社火表演踩死76人”网络谣言案

  2024年2月24日,网民郑某某在网络平台编造“盐湖社火表演踩死76人”的不实信息,扰乱公共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运城公安机关依法对郑某某作出行政罚款贰佰元的处罚。

  7.郭某编造“被绑架在山上”网络谣言案

  2023年11月10日,网民郭某为博取群众眼球,达到涨粉丝目的,在网络直播平台评论区编造“被绑架在山上,具体信息不详”的不实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吕梁公安机关依法对郭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警提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净化网络环境,打击网络谣言,需要广大网民共同努力。请广大网民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规范个人网上言行,积极抵制网络谣言,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携手共建清朗网络家园。

责任编辑:侯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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