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醉驾致人死亡不入刑 法院判决不应存在“特殊待遇”

2019-01-30 来源:中正舆情

舆情概述

  2019年1月25日,陇西县纪检监察网发布了《陇西县纪委监委通报11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通报,通报称2017年9月4日,县工商局干部毛某某醉酒驾驶小轿车将环卫工宋某某碰撞致死。2018年3月2日,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决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于刑事处罚。2018年3月27日,毛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2018年12月20日,毛某某受到政务撤职处分。

  1月27日,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向媒体出示了这一案件的刑事判决书,判决书上显示:经陇西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4日4时40分许,被告人毛某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沿陇西县巩某崇文路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车辆行驶至恒力大厦附近路段时将正在城区道路上打扫卫生的陇西县综合执法局巩昌环卫管理站职工被害人宋某碰撞,致被害人宋某当场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与被害人宋某家属达成事故赔偿协议,被告人毛某某已按赔偿协议支付被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毛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积极协商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按赔偿协议支付赔偿款80万元,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毛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类似案件

  1、2012年的湖北鄂州,吴某华酒后驾车将张某撞伤,造成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吴某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mg / 100ml。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吴某华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70万元,可从轻处罚。8月14日,鄂城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被告人鱼某某在2014年12月28日上午驾驶普通货车行驶途中,与骑自行车过人行道的何某某相撞,导致对方抢救无效死亡。经陇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鱼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何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鱼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22万元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最终,法院判决鱼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相关法规

  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第9条指出“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根据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危害后果以及逃逸等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其中,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可以在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

  2018年8月2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酒驾了,纪委监委咋知道的,会受什么处分?》一文,对酒驾醉驾的处分予以了充分的说明:党员干部因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但被免于刑事处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干部如果因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被并被判处刑罚的(含缓刑),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相关回应

  1月26日,陇西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情况说明,称启动了专案评查。

责任编辑:wu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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