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猥亵女童:当事人与小女孩系父女,视频中行为不构成猥亵违法

2018-11-01 来源:中正舆情

舆情概述

  据媒体报道,10月27日晚,有网友爆料称,当天下午在广州南开往上饶的G1402次高铁上,发现邻座一名男子对一女童做出猥亵动作。据该名网友观察和推测,这名男子和女孩应该是父女关系。

  从爆料网友提供的一段视频中可以看到,一个30多岁的黑衣男子,抱着一个五六岁的小女孩,用手伸进女孩的下身和背部,还撩起女孩的衣服,不断抚摸、亲吻她的背部、脸部、颈部,但小女孩一直都很抗拒,试图挣脱。

官方回应

  10月31日晚,南昌铁路公安局南昌铁路公安处在其官方微博@南昌铁路公安处 发布【情况通报】:针对网传“G1402次列车发生疑似猥亵女童”视频引起媒体和网友关注一事,南昌铁路警方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进行调查,现已查明视频中当事人周某某(男,30岁)与小女孩(5岁)系父女关系,视频中周某某行为不构成猥亵违法。感谢广大网友对社会治安的关心。

  相关法律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官方评论

  陕西省西安市司法局: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关系与是否构成犯罪无关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其中,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关系与是否构成犯罪无关。应该是表述上有问题。

  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父女之间,身体仍然是有界限的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从法律上看,警方判断不构成猥亵,属于预料中。警方询问他肯定说不是以满足性欲为目的,从身边家人当时没管,可以看出家人也没觉得异常。至于到底出于什么目的,我们只能看警方发布的信息。但拿到任何一个家庭里,这样的行为都不合适。父女之间,身体仍然是有界限的,父亲爱孩子,也需要注意表达方式。家长和孩子的交往方式,也会直接影响到孩子对身体隐私的认知。所以这位当事爸爸仍然应该受到谴责。希望这个案例给他本人一个教训,也给更多家长以提醒。

媒体评论

  央视评男子疑似高铁猥亵女童:结论太敷衍

  作为处理类似挑动舆论神经的公众事件的警方,也不应如此简单粗暴,只是甩出一个简单的结论来回应沸腾的民意。“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无数双盯着这件事情的眼睛背后,是一颗颗想为少年儿童创造更美好世界的真心。这样的真心,应当得到尊重与满足,而不是用一句“感谢网友对社会治安的关心”将公权力的傲慢体现得淋漓尽致。

  新京报:“系父女不构成猥亵”,警情通报太“惜字如金”

  即便从以案普法的角度来说,这一典型案例,也有助于公众廓清家人亲昵与猥亵违法之间的界限。这个界限之所以“有必要”,在于我们的社会还没有对此形成一种共识性的伦理和行为规范;而这个界限之所以“要明确”,则因为倘若留有任何模糊地带、自由裁量余地,都可能对受害儿童造成难以挽回的终身创伤。

网民评论摘录

  @热心青年胡叔叔:什么玩意,你这么说我都怀疑你们整个局都是法盲了,什么叫父女就不是猥亵?

  @我的个人魅力是能吃很多饭:这个行为不够成猥亵违法不就是基于他俩是父女吗,请你们就事论事,无论什么关系,这种行为已经造成他人不适就是猥亵,就你们这种说法,得误导多少人!

  @TruitR:你们是不是也得公布一下通过啥原因确定不够成猥亵罪吧?是有个界限吗?比如孩子隐私部位有损坏才叫构成猥亵罪?亲爹变态的有的是 这孩子如果因为这种事造成以后的缺失 谁来负责呢?

责任编辑:wu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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