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释前嫌”不能等于“卸下包袱,一身轻松”

2018-10-14 来源:舆情观察

  强奸案中和解行为受理案件省份分布

  在对已公布的这2756份判决书进行整理后我们发现,审理这些案件最多的前三个省分别是浙江省(306份)、江苏省(249份)和河南省(171份)。从地域分布上来看,东部沿海地区审理这一类案件数量大于内陆地区,经济发达地区数量大于欠发达地区。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中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这些案件分布较多的地区不一定是强奸案发生率最高的,却是出现谅解书的强奸案较多的,据此可以推测:这些地区的强奸案被告人更愿意尝试进行双方和解和将谅解书呈现给法庭,以此换取刑罚力度的减轻。

  达成和解对案件量刑是否有影响?

注:数罪并罚的案件以与强奸相关案由的徒刑时长计入统计;数据截止至2018年9月25日。

  我们在2756件有谅解书的强奸案件中,随机抽取了共计200份判决书进行统计,涉案人数共达248人。这些案件中被告人被判的有期徒刑时间长度从1年以下到10年以上不等,主要集中在1~5年的时间段内。结合强奸案通常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下文中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来看,大部分审理法院对具有谅解书的强奸案的判决倾向于从轻或减轻处理。

  为证明这一点,我们从大量强奸案中选取了对案件类型与作案情节相似、但和解不同的案件进行了分组对比。因“鲁山强奸未成年少女获和解”案件中的涉案双方均为未成年人,因此我们选择了三组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例进行呈现和分析。


  相比于没有和解情节和谅解书的案例,有谅解书案例的徒刑时长通常更短,且存在缓刑。据各个案件判决书中公布的法院判决依据来看,强奸案中谅解书对刑罚所起到的作用,主要对应《刑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二条的内容。

  第一组对比的案件都涉及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犯。其中由于陈某“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在案发后由其家属作出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因此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内容准予判处缓刑三年。而同样是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马某则被判有期徒刑时长为四年,不予缓刑。

  在案件类型二当中,未成年人参与犯罪、轮奸,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危害,因此两起案例都被判了较长的刑期。但在第一起案例中,黄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获得谅解,因此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最终获得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件类型三都涉及到了对未成年儿童的犯罪行为。由于陈某、张某均有自首情节并且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因此被予以从轻处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年六个月。而李某无自首情节,未获得谅解,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根据上述分析,强奸案的审判通常以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为主要判罚依据,在有自首、认罪、获取谅解等行为的情况下会进行酌情减轻、从轻处罚。

和解不应成为逃避罪责的幌子

  在“鲁山强奸未成年少女获和解”案件中,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嫌疑人理应被判处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但在双方都是未成年的条件下,如若犯罪嫌疑人自首、有悔罪表现,且犯罪行为较轻,最终取得受害人一方谅解,将会有确实的法律依据支持其在审判中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谅解书的应从重或加重刑罚,哪又是什么原因能让获得谅解书的能够从轻或减轻刑罚呢?谅解书又是如何取得?是因为罪犯的悔罪情节还是因为其对受害人的补偿行为?

  归根结底,检察机关还是要看犯罪行为对法定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来定罪判罚。谅解书也不是判决书,不能让谅解书这种极易成为交易产物的只纸片书影响检察机关判罚的理论依据。

责任编辑:wu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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