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释前嫌”不能等于“卸下包袱,一身轻松”

2018-10-14 来源:舆情观察

      “冰释前嫌”,为一汉语成语,指人与人之间的矛盾被解除,近义词有握手言欢、重修盟好。而今日所写长文所讲述的“冰释前嫌”事关河南鲁山一对涉及强奸案的未成年人、家长以及背后值得有关部门商榷的未成年犯罪应如何处置的司法问题。

未成年涉强奸案竟“冰释前嫌”

  2018年9月19日,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官微发表一篇题为《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的文章。该篇文章披露:2018年暑假,涉案嫌疑人小赵强行与17岁女孩小花发生性关系。案发时,小赵为鲁山县某中学初二学生,16周岁,未满18周岁。2018年7月24号,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承办此次案件的检察官韩昊称:因此案涉及未成年人,本着“最大限度关注未成年嫌疑人成长”这一原则,在深入了解嫌疑人小赵的家庭成长环境后,及时对其进行心理辅导,让小赵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为了能够得到被害人小花的谅解,自己也能早日重返校园,小赵写下悔过书和致歉信。于是,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父母叫到一起,联系当地调解委员进行和解,强调“一切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先”。

  最终,双方父母“冰释前嫌”,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小赵家长赔偿了小花父母8万元。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又赶在2018年9月初开学之前,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小赵得以在开学时回到了学校。小赵的母亲给检察院送来了锦旗,上书“执法为民、尽职尽责、情系少年、倾心相助”。

  舆情观察(yuqingguancha)据沃德社会气象台的情绪分析模块发现:自9月19日鲁山县检察院官微发布“冰释前嫌”一文后,全网网民的愤怒情绪加速了该案件负面舆情的快速发酵。

  面对扑面而来的舆论压力,9月25日,河南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回应:鲁山“冰释前嫌”少年强奸案系地方检察院在宣传报道过程中“释法说理不充分造成舆论事件”,接下来将加强教育培训,并考虑启动问责程序,对宣传者问责处理。

  2018年10月9日,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被告人赵某强奸一案向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强奸案“冰释前嫌”并非先例

  在这起以未成年人为犯罪主体的强奸案里,因双方父母在检察官的介入下最终得以和解从而“冰释前嫌”。但我们依然要问:“和解”的存在,对于强奸案的最终审判会产生怎样的效果?

  在庭审过程中,涉案双方是否存在审判过程中的必备书面参考文件(谅解书),往往视为嫌疑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和解行为,而一件官司只要有了和解行为,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审判结果。

  为此,我们以强奸罪为案由、以“谅解书”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网”上进行相关法院判决书的检索,共找到2756起获得和解的强奸案。我们试图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分析,来对双方和解行为和谅解书在强奸案中能够起到的作用进行讨论。

  强奸案和解,是最近才出现的吗?

注:数据截止至2018年9月25日

  据检索和整理结果表明:2009年出现最早两起记录在案、有谅解文书为和解依据的强奸案——彭某强奸案和李某强奸案。其中,彭某强奸一案是第一起被谅解书影响量刑的案件。

  2008年8月12日下午4时许,江西省南康市的彭某对同村一妇女实施强奸,一审法院判彭某犯强奸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彭某及其辩护人对此判决提出异议并提请二审,认为被害人患有痴呆症,彭某本人也因患有肺结核脑膜炎而导致人格改变,没有对被害人造成大的伤害,并在事后进行了积极赔偿,要求适用缓刑。2009年3月25日,二审法院给出判决,认为彭某某“归案后能认罪悔罪,并积极地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最终决定从轻量刑,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

  自2009年出现这两起案件之后,具有双方和解行为并最终形成谅解书作为法院审判参考的强奸案数量逐年上升,并在近四年内增长尤其迅速。这也能够体现出,尽管在强奸案中的和解行为和谅解书应该在多大范围内对刑罚产生影响仍有待商榷,但这种做法正在被越来越多案件被告人作为事后补救或补偿的手段。

责任编辑:wu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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