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舆情忻州7月3日消息 2021年1月1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81号令,公布《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订前的简称为原《规定》),《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建设的重要纲领,对于规范和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降低文物建筑火灾风险、确保文物建筑“不起火、不亡人、不扩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对《规定》作如下政策解读:
《规定》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对原《规定》修订,是2018年以来连续三年省政府规章修订计划之一。2019年4月23日,因深化消防执法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作出修改,《山西省消防条例》《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相继进行了修订,消防工作的政策、法律以及体制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文物建筑消防工作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
(一)修订原《规定》是细化执行上位法规的需要。我省现行原《规定》是2007年1月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2011年1月28日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原《规定》进行了修改,山西省开展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已经执行原《规定》1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2019年4月23日经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施行;2019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山西省消防条例>的决定》;2019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67号),于2020年3月1日实施。原《规定》部分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和《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内容不一致,亟需要对原《规定》进行细化修订。
(二)修订原《规定》是规范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归属文物、宗教、文旅等多个部门,文物建筑产权所有者和旅游经营者为集体、个人或者单位,在消防安全的资金投入、管理责任上互相推诿扯皮,消防安全条件差。亟需通过修改原《规定》,明晰相关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三)修订原《规定》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需要。一是山西是文物大省,长期以来,文物建筑数量庞大,火灾荷载大,火灾风险大,消防安全管理难度大。二是一些文物建筑用作宗教活动场所,点灯、燃蜡、焚香普遍;文物建筑内的厨房、锅炉、冬季取暖等生活用火现象普遍,且用油用气混乱,吸烟现象屡禁不止,火源管理困难。三是文物建筑用电现象普遍,电气线路未经专业设计,电线型号未经专业测算,日常维护保养和巡查制度不落实,线路敷设、接线不规范,电气线路老化、故障、私拉乱接,冬季大功率用电器具的使用较为普遍。四是文物建筑多建在山顶,均未设置避雷设施,容易因雷击起火。违反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改造,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隐患突出。五是近年来的文物建筑、博物馆火灾事故给我们敲响了强化文物建筑消防管理的警钟。六是文物建筑多处偏僻地区,长期无人管理,现有人防无法满足火灾防控需要,且随着科技不断进步,信息技术、物防技防措施的优势日益凸显,综合运用智慧消防、物联网技术防范化解文物建筑火灾风险势在必行。以上问题亟需通过修改原《规定》,健全管理机制,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规定》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规定》制定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西省消防条例》《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物建筑消防管理的行业标准、政府文件等。
《规定》的编写要点有哪些?
结合文物建筑火灾事故教训和文物建筑火灾防控特性,一是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建筑产权所有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归属多个行业主管部门,权属集体、个人、单位、部门等所有,消防安全资金投入不足、管理责任上互相推诿扯皮,导致了消防安全条件差的现状。此次修改通过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明确了“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属地管理、行业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和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文物建筑消防规划。世界文化遗产、古建筑群和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消防专业规划。”“县、乡、村和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的文物四级消防工作网格”“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建筑的行业消防安全监管,宗教、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职。”二是遵从“三不”原则(不起火、不亡人、不扩大),重点围绕文物建筑的“人、物、火、雷、电”五个方面,对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等事项明确了标准。三是结合文物建筑的不可逆性、不破坏启历史环境风貌的特点和消防设施设置标准,提出了为增强文物建筑本体消防安全的消防安全评估、智慧消防建设等内容。如,第十八条“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火灾风险评估,结合评估结果,进行消防安全科学防护。明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火灾风险评估。”四是将文物建筑保护范围、文物建筑建设地带的新概念引入消防管理突出管理重点。五是结合近年来的火灾事故教训,增加了第十一条第七项“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响应,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组织在场人员疏散”第三十条第二项“因施工需要搭建临时建筑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应当符合国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禁止采用金属夹芯板材”。
《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规定》共6章,共38条,从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对象、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组织、法律责任等基本问题予以明确,以规范文物建筑消防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第二条明确了文物建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第三条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国有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具有火灾危险性非国有文物建筑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明确文物建筑管理的原则。第四条明确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属地管理、行业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和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三)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第七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的有关要求,组织制定文物建筑消防规划。世界文化遗产、古建筑群和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消防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八条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县、乡、村和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的文物消防安全工作体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建筑的行业消防安全监管,宗教、科技、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气象、消防救援、林草、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四)明确文物建筑管理责任主体和其职责。第十条明确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工作管理部门,确定消防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明确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正常运行、完好有效,消防用水充足;(二)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和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消防道路,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道路畅通;(三)组织实施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消防演练;(五)根据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岗位培训、队伍管理、防火巡查、值守联动等管理制度;(六)定期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七)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响应,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组织在场人员疏散;(八)建立消防档案;(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明确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五)规范文物建筑消防审批、日常管理等火灾预防工作。第十六条明确文物建筑改建、扩建或者装修工程,必须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满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第十七条明确鼓励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等商业保险。第十八条明确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火灾风险评估,结合评估结果,进行消防安全科学防护。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火灾风险评估。第二十三条明确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的醒目位置应当设置防火标志和火灾警示说明。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堆放柴草、木料、煤炭等易燃、可燃物品。文物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四条明确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使用明火行为。确需用火的,应当符合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行业标准的规定。燃灯、点烛、烧香、焚纸等用火,应当在室外安全位置进行,并设置灭火器材、明确专人看管,活动结束后及时熄灭余火、清除灰烬。第二十五条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应当以最小干预为原则,根据文物建筑的环境特点、火灾危险性和建筑特性等因素综合考虑,不得破坏文物建筑的历史风貌。在第二十六至第二十九条中进行了消防设施器材、防雷设置标准设定。第三十条明确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时,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责任。
(六)规范消防组织建设标准。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二条明确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距离当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站)较远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的人员管理、器材配备、岗位职责、站房设置等应当符合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行业标准的要求。微型消防站可以与消防控制室合用。
(七)鼓励提升文物建筑消防信息化水平。第三十三条明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建设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接入城市智慧消防信息系统。
(八)设定相应罚则。第三十五条明确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明确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邢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