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意外受伤 雇主投保的意外伤害险能核减损失

2022-04-22 来源:山水温宿

  舆情忻州4月22日消息 雇主为雇员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工作中受伤的雇员能否在获得保险赔付的基础上再向雇主索赔?近日,新疆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去年8月,香梨丰收,穆军(化名)的果园急需香梨采摘工。姚平(化名)和常娟(化名)得知后,合伙承包了果园的采摘工作,并召集萧兰(化名)等人组成采摘队。

  同年8月31日,穆军以常娟的名义,出资为采摘工们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一个月,保险限额11万元。

  同年9月28日,萧兰采摘香梨时不慎从树上摔落。姚平、常娟等人劝她不要再上树,但萧兰没听,继续上树劳作,谁知再次摔下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救治,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后经鉴定,萧兰的伤情为十级伤残。

  病愈后,因治疗费用问题,萧兰与穆军以及姚平、常娟等人发生矛盾,经当地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调解均无果后,萧兰于2022年2月17日诉至法院,诉求穆军以及姚平、常娟共同赔偿其各类损失共计13万余元。

  萧兰的要求遭到了穆军等3人的一致拒绝。穆军认为,萧兰确实是在摘香梨时摔伤的,但他已经为其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萧兰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姚平、常娟则说,他们只是领班,在萧兰首次摔下树时已经提醒其不要再上树,受害人二次摔伤纯粹是其个人原因。

  萧兰及其家属则认为,她与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关系,与此案无关。“在香梨采摘中,我是雇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的,当时果园老板在现场指挥,是受益方;领班也在现场,他们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萧兰认为。

  法院审理后查明,穆军出资购买的团体险,是以萧兰等人的生命及身体为保险标的的,属于人身保险性质,且未指定除被保险人以外的受益人,所以萧兰等采摘工依法成为受益人,依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萧兰也是领取保险理赔的权利人。在萧兰摔伤后,她依据穆军的出资投保行为,能获得保险理赔款10万余元,可弥补其受伤所致的大部分损失。

  另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也就是说,如果萧兰自行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其基于保险合同纠纷获得保险赔偿后,还可以要求雇主赔偿相关损失,即“双赔”。但此案中,萧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购买者是穆军,且萧兰是受益人,说明穆军购买此保险不但具有为雇员提供安全保障及福利功能,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转移其风险的目的。

  “事发时,穆军在现场指挥,对意外的发生负有相应责任。但结合穆军购买人身意外险的初衷及目的,考虑到萧兰可获保险理赔款,其损失可获大部分弥补的事实,应该核减穆军应承担的经济损失总额。”主审法官说。

  综合全案,主审法官反复给诉讼各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普法律、明权责,建议他们和解。最终,穆军主动提出当庭一次性给付萧兰赔偿金1万元,姚平与常娟作为香梨采摘的承揽人,承担连带责任,他们同意分期向萧兰赔付3万元,其他赔偿款项由萧兰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诉讼各方当庭签订调解协议书,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责任编辑:韩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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