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法定程序

2022-04-14 来源:北京浩硕律师事务所

  舆情忻州4月14日消息 在征地拆迁中,违法强拆时有发生。当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因为拆迁补偿达不成一致的时候,很多拆迁方便开始选择“先下手为强”,以房屋是违法建筑为由,强制拆除了房屋。咱们先不说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假定房屋是违法建筑,也不是说行政机关想拆就拆的,也是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的。下面,咱们就来看一下最高法院关于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法定程序的相关案例。

  润森木业租赁锦逢兰盛公司的土地,作为木材加工场地。合同签订后,润森木业公司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该场地内建设四栋一层钢架结构房屋,及一栋两层砖混结构房屋,房屋总占地面积为78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916平方米。

  2014年7月17日,高新区管委会对润森木业公司涉嫌违法建设予以立案。同日,高新区管委会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润森木业公司,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房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拟对涉案房屋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复核。

  2014年7月24日,高新区管委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1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并告知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和期限。2014年7月25日,高新区管委会作出《限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责令润森木业公司1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仍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2014年7月26日,高新区管委会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决定定实施强制拆除。同日,高新区管委会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公告》,要求润森木业公司1日内自行拆除,如不履行拆除义务,将依法强制拆除。

  2014年7月30日,南宁高新区管委会对润森木业公司建设的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润森木业公司不服强制拆除行为,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南宁高新区管委会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5941550元。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强拆违法,并赔偿直接损失594万余元。一审法院,确认了强拆违法,驳回了赔偿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强拆违法,酌定润森木业公司各项损失52万元。润森木业公司申请再审,被最高院认为强拆行为违法,二审法院酌定赔偿52万元并无不当。关于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法定程序,最高院是这样认为的:

  建设工程所在的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的有关部门,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事先予以公告,并在法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后实施;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发出催告履行通知书,要求被处罚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实施强制执行行为方式、方法应当合理、适当,不得实施野蛮强拆。

  高新区管委会在24日作出处罚决定,仅给予润森木业公司1天的自行强制执行期限,26日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实施强制拆除,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催告履行通知书给予润森木业公司自行履行期限严重不合理,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明显不当;实施强制执行过程中,未采取适当的方式对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妥善保管,采取野蛮方式实施强制拆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适当的原则。

  所以说,即使房屋是违章建筑,也不是行政机关想拆就能拆,也要遵循法定的程序,不能我想拆就拆,我想什么时候拆就什么时候拆。此外,即使房屋是违章建筑,如果被违法强拆了,虽然对于违法建筑本身不能获得赔偿,但是如果违法强拆过程中对屋内的物品造成的损失,那么针对被损坏的物品,房屋被强拆的一方是可以主张获得相应的赔偿的。

责任编辑:韩乐豪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