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2-17 来源:忻州市人民政府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忻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8月17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忻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忻政办发〔2018〕118号)同时废止。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30日

  忻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市质量总体水平,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山西省质量奖管理办法》《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忻州市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领域市级最高荣誉,旨在表彰在质量管理中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和个人,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业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引导全社会,不断提升质量,建设质量强市。

第三条

  忻州市市长质量奖的评选遵循申请自愿、科学严谨、公平、公正、公开、优中选优、示范引领的原则。

第四条

  忻州市市长质量奖包括忻州市市长质量奖和忻州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忻州市市长质量奖每3年评选一届,每届获忻州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不超过3个,获忻州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不超过10个;当年申报单位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空缺。

第五条

  忻州市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表彰、宣传推广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忻州市标准化和质量强市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忻州市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指导、推动、监督评选工作,审议候选名单,处理评选异议。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受理、评审、监督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区、本行业内培育、发动、推荐和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忻州市市长质量奖评选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承担评选具体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忻州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正常开展活动3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对忻州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可放宽年限;

  (二)坚持质量第一理念,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及社会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省内或市内领先水平,能够科学有效地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技术,不断实现质量改进,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符合国家、省及我市有关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四)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

第十一条

  申报忻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个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坚定、品行端正,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二)从事质量相关工作3年以上,在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或实践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模式、方法、经验或成果,对我市质量发展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二条

  获得忻州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两个评选周期内不得重复申报。获得忻州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可继续申报忻州市市长质量奖。

  第四章 评选标准及程序

第十三条

  忻州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主要参照《山西省质量奖评选方法》(DB14/T1462)、《山西省质量奖组织类评价规范》(DB14/T1463)及《山西省质量奖个人类评价规范(DB14/T1464)等。

第十四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情况应当在本组织或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申报组织和个人应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在地的县级(含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下同)市场监管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上报本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可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以书面形式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根据形式审查和征求意见结果形成忻州市市长质量奖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建由质量领域专家组成的评审组,依据忻州市市长质量奖评选方案和评选标准组织开展评选,评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等。领导小组成立监督组对评选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候选名单,由申报材料接收部门负责向公安机关等征求意见。其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还应当征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意见,对企业及其负责人还应当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分别在本地区、本行业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候选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领导小组审议形成获奖建议名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全市范围内对获奖建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获奖建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审定表彰对象后,发布表彰决定。

  第五章 奖励与约束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向当年度获得忻州市市长质量奖的每个组织授予奖牌、证书和奖金20万元,每个个人授予奖牌、证书和奖金3万元;向获得忻州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授予奖牌、证书。

  忻州市市长质量奖所需的奖金、评审和办公等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市级年度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要为获奖组织在门槛准入上给予政策支持,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承诺办理,经书面承诺后,可先行受理,提供加快办理进度等便利服务。

第二十二条

  忻州市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标准制定、科技研发、人员培训、实验室建设投入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推广宣传等。

第二十三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组织或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忻州市市长质量奖荣誉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度。荣誉标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有义务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推广其质量管理模式、方法及实践经验(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充分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忻州市市长质量奖评选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媒体、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忻州市市长质量奖评选活动存在异议的,均可向监督组投诉或举报,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倡实名举报。监督组向社会公开举报渠道和处理流程,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所获奖项,收回奖牌、证书,追缴所获奖金,并向社会公布。自撤销奖项当年起,3个评选周期内不得申报忻州市市长质量奖。

  (一)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

  (三)违规使用忻州市市长质量奖标识,拒绝履行相关责任义务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参与评选活动的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参与评选活动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依法保守组织和个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于律己,廉洁公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忻州市市长质量奖标志、奖牌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8月17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忻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忻政办发〔2018〕1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

责任编辑:石磊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