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

2021-01-23 来源:公众号——政策法规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

矿安﹝2020﹞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防范遏制煤矿冲击地压事故的通知》(安委﹝2020﹞6号)要求,深化煤矿冲击地压灾害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冲击地压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和要求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严格落实《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764号)和《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9〕21号)等规定和要求。应鉴定的矿井应当严格按要求开展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或直接认定为冲击地压矿井;冲击地压矿井应当科学核定产能,严格按防冲要求控制采掘工作面推进速度和作业人数,严禁超能力超定员组织作业;应当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三十一条要求进行布置巷道和采掘作业,合理安排采掘接续,严格按顺序开采采(盘)区内采煤工作面,开拓巷道布置在煤层中的严重冲击地压矿井不能有效消除冲击地压危险的应当限期整改;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采取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措施,采取综合防冲措施后不能消除冲击地压灾害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二、建立煤矿“零冲击”目标管理制度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树立灾害超前防治理念,强化无人员伤亡、无巷道破坏、无设备损坏的“零冲击”目标管理,建立煤矿“零冲击”目标管理制度,加强监测预警和综合防冲措施落实的现场管理,按照“区域措施先行、局部措施跟进,出现预兆预警、采取解危措施,出现动力现象、强化解危措施,存在事故风险、不得采掘作业”的要求,确保有效措施落实到位。冲击地压矿井首先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布置巷道和采掘作业,最大限度避免采动影响造成应力集中,并针对大采深、厚层坚硬顶板、地质构造等关键因素,采取区域综合防冲措施,从源头上防范冲击地压。通过危险性预测和监测预警,对冲击地压危险区采取加强支护和卸压解危等局部防范措施。采取区域和局部综合防冲措施后仍然出现动力现象或者高风险的监测预警信号的,必须进一步强化综合防冲措施,确保措施有效,否则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三、强化煤矿冲击地压防治措施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定期开展冲击地压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建立风险评估、方案设计与实施、工程质量管控、隐患排查等管理制度,明确冲击地压防治方案设计(改进)、实施(执行)、检查(验收)和组织(协调)的主体责任,并严格考核落实。对存在坚硬顶板和地质构造为主要致灾因素的中等及以上冲击地压危险区,应当制定并实施针对主要致灾因素的有效防治措施。评价具有中等及以上冲击地压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应当采用远距离供电供液(距离采煤工作面大于500米),上下出口和巷道超前支护应当采用液压支架。在中等及以上冲击危险区域的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或超前支护巷道、煤层钻孔解危施工地点,应当安设视频监控。发现监测数据超过冲击地压危险预警临界指标时,应当撤离与防冲作业无关人员,实施解危卸压工作,落实防冲预案。

  四、有序开展冲击地压防治示范矿井建设

  有冲击地压矿井的产煤省(区、市)可以参考《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示范矿井建设基本要求》(详见附件),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引导,加强规划、完善相关支持政策,激发煤矿企业建设示范矿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首先选择基础条件好、管理水平高的典型矿井,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咨询和指导,研究制定适合本矿区特点的冲击地压防治示范矿井建设方案,研究试验和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和典型经验,开展冲击地压防治典型示范矿井建设和智能化建设,建成“管理体系健全、采掘部署优化、防冲装备配套、监测预警有效、局部措施可靠、施工作业安全”的示范矿井。通过典型示范、有序推进,建设一批效果突出、带动性强的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示范矿井。在不断总结冲击地压防治示范矿井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章和标准,推广煤矿冲击地压防治技术、装备和典型做法,实现有效防范煤矿冲击地压事故的目标。

  五、强化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监督检查

  各级地方政府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严把煤矿建设关口,最大限度减少新增冲击地压矿井,有序推进冲击地压灾害严重、不具备防治能力矿井的关闭退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监察职责,排查辖区内所有应当进行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危险性评价的矿井,将煤矿冲击地压防治作为重点检查内容,检查煤矿企业和煤矿冲击地压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对照《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监管监察指导手册(试行)》检查煤矿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等规章标准、落实各项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措施情况,督促煤矿建立“零冲击”目标管理制度,强化冲击地压防治现场管理和监测预警。各地要加大对示范矿井建设的支持力度,完善经济激励政策,充分调动煤矿企业开展示范矿井建设工作的积极性,要注重搭建科研和技术服务平台,为示范矿井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0年12月23日

责任编辑: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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