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

2020-12-29 来源:政策与法规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

交水规〔202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各直属海事局:

  为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安全管理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含地方承担海事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时刻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切实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狠抓法规标准制度落实,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客运企业、港口客运经营人、渡口运营人等水路客运相关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建立健全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所有员工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船长或依法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对船舶安全的最终责任,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强化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内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按规定建立并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或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客运实名制管理,做到实名售票、实名查验进站、登船,确保身份证件、票证信息相符,对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进站、登船,对旅客身份存疑的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查证核实;按相关规定要求加强检查,严格落实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或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要求;严格执行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和开航前自查制度,提前了解挂靠港、目的港和航线沿线水域气象情况,确保船舶适航。渡口经营人应按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渡运路线航行,如实清点并记录渡船载客人数,不超载航行。

  (二)加大安全设施设备投入。水路客运相关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老旧运输船舶报废和进口二手客船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淘汰达到强制报废船龄船舶,建造符合最新技术法规要求的船舶和智能船舶,提升船舶智能安全驾驶水平;鼓励具备条件的客运企业安装符合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数据接入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和定位跟踪系统,实时监控船舶的驾驶舱、机舱、上下船通道、公共活动区域等重点区域及船舶安全操作、船舶航行动态情况,强化企业对船舶的岸基支持。港口经营人要完善港口客运码头靠泊安全设施、旅客集散通道和客运站安检设施配备,确保设施完好、安全适用,引导鼓励客滚码头配备大型车辆安检设施。

  (三)加强船员、渡工队伍建设。水路客运相关经营单位要落实船员培养主体责任,加强船员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教育培训,强化与船员培训学校合作,促进船员流动有序;加强船员上船任职条件和转岗任职内部管理,开展严格的体系培训和安全技能培训,确保船员适任。客运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不低于50%的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自有高级船员,鼓励逐步提高比例,采用激励措施招聘高学历船员,探索通过股权激励等方式增强船员特别是高级船员归属感。渡口运营人要严格落实渡船配备船员或渡工的要求,载客12人以下渡船可仅配备渡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培训,调动渡工提升专业技能的积极性。加强船员心理健康关爱,密切关注船员身体状况,严禁心理不健康、身体不适应的不适任船员上岗。

  三、从严从实履行部门监管责任

  (四)加强准入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水路客运市场运力供求关系,以及客运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安全记录和诚信记录等,强化水路客运市场管理;渤海湾、琼州海峡、长江干线等重点水域继续实施严格的省际客运市场宏观调控政策,促进集约化、规模化经营。船舶检验机构要严格船舶检验,提升检验质量,严禁对违规改装、改建船舶检验发证;逾期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违规发放证书。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船员职业资格管理,增强船员实操能力考核,研究建立船员信用信息管理,严格船员考试发证和船舶登记,按规定做好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管理工作。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辖区内客运企业经营资质保持情况监管,建立健全定期全覆盖监管制度,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督查,重点查看企业的海务机务人员配备、高级船员比例等是否满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大对近年来被发现存在重大隐患、发生过重大险情或一般等级以上事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重点核查。海事管理机构要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有效运行安全管理体系,强化执行情况检查,加强对船舶、船员、通航秩序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从事国际及港澳台航线运输客船的港口国、船旗国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缺陷的,及时督促整改,或按规定予以滞留。

  (六)强化现场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行政执法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加强节假日、重大活动、恶劣天气等重点时段安全检查;加强客运实名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中韩客货班轮运输安全管理提升行动方案(2020—2022年)》;检查中发现水路客运相关经营单位或船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影响航行安全的,要责令及时消除隐患,或依法依规责令暂停经营。海事管理机构要利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手段加强通航秩序管理,加大船舶安全检查力度,及时排查涉及消防、救生等重要设施设备的安全隐患并限时整改;加大现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超载、超员、超速、超航区航行以及未履行安全自查制度、非法夹带危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加强渡口渡运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被指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做好对渡口和渡运安全的监督检查,强化渡运高峰期现场监管,加强渡船船员和渡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按《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等规定严格考试、发证工作,根据规定要求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渡船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渡船应严格执行不得开航的相关规定。

  四、推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八)推动落实客船运输安全属地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辖区客船运输安全情况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推动强化地方党委政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协调机制,提请协调解决养殖、渔船非法占用航道导致的客船和渔船碰撞、影响客船安全航行等重大问题;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船舶检验管理责任,加强本地区船舶检验机构和检验队伍建设,协调做好检验经费等基础保障工作;推动将客船运输安全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

  (九)推动落实渡口渡船安全属地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发〔1987〕98号)要求,推动落实渡口渡船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推动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渡口渡运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渡口审批,加强渡运高峰期现场监管的组织协调,强化指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对渡口渡运的安全管理;推动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职责;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强化信息联动,及时发布影响渡运安全的水文、气象等信息;推动县乡人民政府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保障农村渡工待遇,稳定渡工队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推动渡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加大“渡改桥”工作力度,原则上在新建桥梁立项时同步考虑撤销附近渡口,对确需保留的渡口,要促进桥梁通行和渡运协调发展,消除渡运安全风险;指导地方用好现有国省道、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和农村客运燃油税补贴资金,积极推进渡口“渡改桥”,加强渡口渡船更新改造,推进船舶标准化;积极争取将渡口渡船纳入地方财政补助范围,改善设施设备安全条件,提高渡工收入待遇。

  五、扎实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十)强化重大风险管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督促水路客运相关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工作制度,针对运输各环节深入开展风险辨识评估,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经营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风险;督促三峡船闸(升船机)等大型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针对客船过闸期间可能发生的闸室起火、人员受困等安全风险,强化预防预控措施。海事管理机构要指导客船针对火灾、碰撞、搁浅、触礁以及通过桥区、渡运水域、复杂通航水域等安全风险,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对辖区水上客运交通安全共性问题加强系统研判,落实管控措施,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拓宽社会监督渠道,鼓励社会公众通过投诉监督电话等方式举报安全隐患。

  (十一)强化突出问题整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客船靠泊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严禁违规靠泊,特别要加强对客船靠泊停靠设施、客运码头按设计能力接靠客船的监管,发现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要依法依规处理,督促限期整改;积极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出台港区外客船停靠设施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指导督促水路客运相关经营单位加大谎报瞒报和夹带危险品检查力度,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建立健全违规车辆或乘客信用管理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客船航线管理,会同海事管理机构研究建立新开航线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海事管理机构要指导船舶加强开航前自查,及时更换老化设备和配件,严格执行通航规定,杜绝冒险开航。

  六、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十二)提升企业应急反应能力。水路客运相关经营单位要制定并完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客船、岸基支持等共同参加的船岸应急演习,加强船员、渡工应急知识培训,组织开展消防、救生、弃船、反恐怖防范等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乘客安全应急宣传教育,开航前向旅客播放乘船安全宣传片,有条件的客船可组织旅客参与船舶消防等应急演习,提高旅客安全意识和应急逃生能力。渡口运营人应当按规定开展船岸应急演习。

  (十三)强化行业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加强与相关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提高预案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强化应急演练演习,定期组织水路客运相关经营单位开展无脚本实战化应急演练;认真组织落实邮轮或大型客船大规模人命救助行动计划,加强国际邮轮、中韩客运、长江游轮等大型客船应急处置演练。

  (十四)强化应急救助能力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推动内河巡航救助一体化、海上大规模人命救助能力和内陆湖区库区深水应急救捞能力建设,推进非水网地区水上搜救能力建设;依托国家专业救援队伍力量,积极发挥水上搜救志愿者和社会救助力量作用,建立健全客船险情应急处置专家库,加强险情救助和专业救援装备配置,提升跨区域人员装备应急调动效率;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参加的水上搜救组织、协调、指挥和保障体系等应急处置机制,强化辖区水上救援力量建设,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形成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群结合、就近就便、快速高效的工作格局。

  七、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十五)完善政策法规标准。部将按计划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工作,推动出台《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等国家标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积极推动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载客12人以下船舶运输管理、渡口渡船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出台允许渡运车辆的最大载客人数标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水路客运相关经营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鼓励客运企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投保商业险,提高旅客人身保险金额。

  (十六)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水路客运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通过责任追究促进责任落实。对发生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企业、失职的管理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对重大隐患“零容忍”,实行挂牌督办和整改闭环管理。探索建立重大险情调查制度,对调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十七)加强“三基”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基层、基础、基本功建设,建立客船检验、客船经营资质、客运码头等相关信息共享机制,结合辖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实际需要充实、优化基层执法力量,加大资金倾斜力度,加强安全监管和救捞力量,保障执法、救捞船艇、车辆、装备配备;加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保证基层管理人员每年参加不少于2周的岗位培训,提升综合业务素质和能力;依据权责清单编制现场执法工作手册,统一检查要求、检查流程、重点检查内容、检查记录等,推进现场执法标准化、规范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信息化手段应用力度,积极推广“互联网+监管”,提高客船动态监管能力和水平。

交通运输部

2020年12月16日

责任编辑:魏志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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