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2020-10-19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京民社救发〔2020〕86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切实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和条件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

  本市户籍家庭和个人有以下紧急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2.因突发重大疾病,若不及时治疗将危及生命,且无法获得支持和其他救助的;3.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期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4.民政部门认定的应当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辖区内出现上述紧急情形,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也可以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

  本市户籍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1.家庭年收入(申请之日前12个月收入总和)扣除申请前12个月内发生的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后,其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2.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财产认定标准。

  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包括:1.各类保险、救助以及赔偿后的个人承担医疗费用;2.政府和社会资助(救助)后的个人承担的学费、住宿费等基本教育费用;3.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生活必需支出。

  以下支出不得认定为生活必需支出:1.购买房、车等或其他高档消费支出;2.本市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在外埠非选定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3.就读非普惠制民办学校(机构)、留学、在职教育等教育费用支出;4.参与或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故意造成自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导致的支出。

  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救助程序

  急难型临时救助适用紧急程序,支出型临时救助适用一般程序。

  (一)紧急程序

  1.申请。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以通过村(居)委会向户籍地、居住证所在地或意外事件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本人申请不便的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包括:(1)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委托申请的还需提供代理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2)各类意外事件相关材料等。

  2.审核审批。(1)对于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出现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应实施先行救助,确保申请当日救助措施到位,事后及时补齐相关手续。(2)其他急难情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时安排工作人员调查了解意外事件发生情况、遭遇困难程度、救助需求等信息,提出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区级民政部门委托进行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审核审批程序一般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一般程序

  1.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可以通过村(居)委会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委托申请的还需提供代理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2)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相关材料;(3)各类意外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补充材料。

  2.受理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申请对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受理申请后,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对申请对象生活必需支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对象为非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的,还需通过核对平台、入户调查、征求村(居)委会意见、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其家庭成员及其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成员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根据查核结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审核意见。

  3.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区级民政部门委托负责审批,由其主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救助对象为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的,一般在受理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于其他救助对象,一般在受理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对象,在做出审批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送达《支出型临时救助不予批准决定书》。

  三、救助标准

  应当按照保障申请家庭和个人基本生活的原则,根据申请对象的困难事由、困难程度等因素给予分类分档救助。一般情况下,同一家庭成员一年内因同一事由不得重复申请临时救助金。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

  救助金额按照每人不超过3个月当年本市低保标准确定。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

  1.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生活必需支出在2000元(含)到3万元(含)的,按照生活必需支出费用的40%给予救助;3万元以上部分按照50%给予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24个月当年本市低保标准。

  2.其他救助对象生活必需支出在5000元(含)到3万元(含)的,按照生活必需支出费用的30%给予救助;3万元以上部分按照40%给予救助。有重度残疾人的家庭,救助比例可增加10%。救助金额不超过24个月当年本市低保标准。

  对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的特殊个案,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额度。

  四、救助方式

  要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加强临时救助与相关制度、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物质帮扶与救助服务的衔接,提高临时救助效能。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生活必需品,提高救助时效。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符合专项救助条件的,可通过“一门受理、协同办理”转介机制,给予专项救助,确保救助的精准性。

  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搭建救助供需对接信息平台,充分发挥慈善救助方法灵活、形式多样、一案一策的优势,动员、引导慈善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形成资源统筹、相互补充、各有侧重的救助协作机制,增强救助效能。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把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合理确定权重。要健全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加强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通过“一事一议”制度,及时解决困难群众的急难问题。要完善主动发现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村和社区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要及时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的情况,第一时间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资金保障机制。市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通过使用中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等方式,增加临时救助资金补助力度。各区政府要将临时救助资金及时纳入财政预算,多方筹集、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资金,确保临时救助资金及时到位。临时救助金的总金额=(低保对象人数+低收入对象人数)×本市低保标准×12×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管理制度。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区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高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重视不够、管理不力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问责;对违规操作、滥用职权以及因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鼓励支持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对客观偏差造成工作失误的可以减轻或免于追责。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通过本区信息公开网站、救助对象所在村(居)委会村(居)务公开栏对临时救助信息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救助金额、救助类别等。各级民政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畅通群众信访等反映问题渠道,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加大对骗取临时救助的家庭和个人的惩处力度,要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将其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四)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以及开辟专栏、张贴标语、上门入户等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传,重点宣传申请条件、申请渠道、办理程序、救助标准等内容,提高公众对临时救助政策的知晓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积极性。强调临时救助的功能定位,引导公众对临时救助的合理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7月8日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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