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2020-10-04 来源: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为切实提升大气质量,持续改善人居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9月30日通过的《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按照省、市对秸秆禁烧工作有关要求,经忻府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严禁据天焚烧秸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对玉米、高粱、谷类、薯类、辣椒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和其它有用成分后剩余的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枯枝、林下附着物、废旧地膜及垃圾等杂物。

  二、禁烧时间及范围。长期禁烧。全区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露天焚烧秸杆。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秸秆禁烧属地管理责任,坚持“谁种地、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将秸秆禁烧工作责任落实到乡、落实到村、落实到地、落实到人。

  四、强化监督管理。区相关部门要加强秸秆焚烧信息调度、督查巡查。各乡(镇)街道、村(居)要全面落实本辖区秸秆禁烧措施及网格化监管,坚持全天候、无死角不间断巡查。

  五、严格依法查处。各级各部门要严厉查处焚烧秸秆行为,凡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要对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罚,并对所涉及的乡镇(街道)村(居)责任人追责问责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对拒绝、阻碍秸秆焚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严肃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忻府区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办法》,对相关责任人按办法规定的对应情形进行严格问责。

  七、推广综合利用。各乡(镇)、街道、村(居)要积极督促种植户及时妥善处理农田中的秸秆。要引导和鼓励农民采用机械化粉碎全量还田、秸秆基料等技术和方法利用消化秸秆。要鼓励农民、农村经纪人、农机合作组织实施秸秆收集储运,综合利用八、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法焚烧行为,举报电话:0350-11008350-12369,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

  二00年九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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