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2020-09-10 来源:忻州市人民政府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法律顾问制度》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法律顾问制度》

  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0年5月12日

  附件

  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法 律 顾 问 制 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我局法律顾问工作,服务“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及各级关于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政策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律顾问是本局与签约律师事务所派遣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行政审批相关法律问题有一定处理能力的专业人士。

  第三条 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局法律顾问实施工作,负责法律顾问的联络、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熟悉市情、社情、民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五)热心社会公共事业,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五条 法律顾问对我局以下事项履行服务职责:

  (一)为我局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意见;

  (二)对重要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对重要、疑难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研究、论证;

  (四)对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社会公共事件等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合同和协议的审查、签订等工作;

  (六)协助处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

  (七)参与重大、疑难信访事项的处理;

  (八)根据委托承担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的代理工作;

  (九)办理行政审批局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法律独立出具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获取与履行职责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三)承办的法律事项需要调查、取证时,局属各单位、局内各科室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四)局长专题会上,在研究重大行政决策时享有表决权。

  第七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办理与政府法律事务无关的业务;

  (四)不得在诉讼、非诉讼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本人曾参与的政府法律顾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我局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 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审批局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是否回避,由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可以建议临时聘请专家或者律师处理有关事务。

  第十条 法律顾问实行每周不少于一天驻局办公制度,主动接受、解答各业务科室的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主动辞去法律顾问。

  聘请的法律顾问在聘请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局务会研究批准后予以解聘并向社会公告: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因疾病等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五)其他不宜继续承担法律顾问工作的。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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