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授权用地审批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09-10 来源:忻州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授权用地审批的有关事项,进一步规范忻州市用地审批,市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授权用地审批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革土地管理制度,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

  为进一步规范山西省用地审批事项,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23日出台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授权用地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20]10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关于授权用地审批的相关精神,本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用地审批流程,营造“六最”营商环境,便于各县(市、区)操作的原则,结合忻州市实际,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起草了《通知》。

  二、总体目标

  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明确审批要求和标准,切实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三、《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3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用地审批权限,明确了经国务院授权和委托的用地审批权限具体事项,按照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预审三种类型,明确了承接国务院及自然资源部授权后,山西省省、市两级人民政府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以及省级自然资源部门新承接的土地预审权限。

  第二部分是用地报批流程,主要对新《土地管理法》框架下单独选址用地、分批次用地2种用地报批类型,分别明确了建设用地的报批流程。同时对扩权强县的相关用地政策进行了特别说明。

  第三部分是相关要求,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和任务作出明确要求,确保依法依规落实国务院授权用地审批的有关事项。

责任编辑:张晶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