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授权用地审批事项的通知

2020-09-10 来源:忻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授权用地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20〕1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山西省承接了部分用地审批权,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忻州市用地审批事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用地审批权限

  (一)农用地转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已授权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征收

  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不超过35公顷或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土地预审

  国务院或其投资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需新增建设用地且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自然资源部已授权省自然资源厅预审。

  二、用地报批流程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及我省建设用地报批要求,组织用地申报材料,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

  (一)单独选址用地

  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征收耕地不超过35公顷或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一并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分批次用地

  市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内、不需办理征地手续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申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一并上报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在批准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由省人民政府一并批准;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土地征收报国务院批准。

  三、相关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严格履行用地报批程序,提高用地报批效率。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区)用地报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明确报批要求和标准,切实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加强对用地报批前履行程序的指导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依法依规、及时高效地做好忻州市用地审批有关事项的审查工作。

  原平市、保德县2个扩权强县及忻州经济开发区用地报批政策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4日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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