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19-10-17 来源:财政部

  第十条  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进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转移支付资金。对非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按照自愿原则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转移支付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省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申报资金、下达资金、分配资金,以及下达绩效目标等绩效管理工作时,须将相关文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财政部要求,开展转移支付有关预算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省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139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27号)同时废止。

  附件4:

  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财政部转移支付资金等预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移支付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计划生育服务,对符合规定的人群落实财政补助政策的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条  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资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补助资金等。

  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合理规划计划生育服务项目,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分类保障,分级负担。区分不同人群,分类制定扶助政策,各级财政部门分级落实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拨付及管理责任。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指导督促省级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自评,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测算因素的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  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中央财政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时主要考虑目标人群数量、国家基础标准、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等因素(某省(区、市)应拨付资金=预计本年目标人群数量×国家基础标准×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并结合绩效评价情况和上年实际目标人群数量进行结算(绩效因素权重原则上不低于5%)。

  中央制定计划生育服务国家基础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确保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对于转移支付资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实行中央分档分担办法:第一档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分担80%;第二档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中央分担60%;第三档包括辽宁、福建、山东3个省,中央分担50%;第四档包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4个省(直辖市)和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5个计划单列市,中央分担30%;第五档包括北京、上海2个直辖市,中央分担10%。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规定比照享受相关区域政策的地区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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