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工作纪律“十不准”
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
关于印发《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工作纪律“十不准”》的通知
自然督办发〔2019〕12号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工作纪律“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已经第1次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督察机构印发《国家自然资源督察督察通知书》时,应将《十不准》作为附件同时送达被督察对象,督察组进驻现场时应在驻地将《十不准》公开,主动接受被督察对象监督。
总督察办
2019年9月29日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工作纪律“十不准”
为进一步加强督察机构纪律建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确保严格督察、廉洁督察,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开展督察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准接受被督察对象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土特产”和变相赠予的其他物品;或违规收受、经营、利用名贵特产、特殊资源谋取私利,变异公款吃喝、不吃公款吃老板等;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二、不准由被督察对象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通讯、医疗等费用。
三、不准参加被督察对象安排的旅游、宴请、娱乐、健身等活动;或参加超范围、超标准的公务接待及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私人宴请;或在担负督察工作任务期间饮酒。
四、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向被督察对象介绍业务为自己和亲朋好友谋取利益;或违规低价购买房产;或受托违规干预督察、执法、审批等事项。
五、不准居高临下、盛气凌人,提出不切实际的工作要求;或没有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就简单作出认定或处理问题。
六、不准违规向被督察对象等相关单位和个人通风报信、泄露秘密;或将督察发现的问题故意漏报瞒报、违规“销号”“放水”等。
七、不准违反宣传工作纪律,通过自媒体等方式擅自对外发布与督察工作有关的信息。
八、不准擅自改变外出督察工作安排;或私下听取被督察对象的汇报请示、未经请示报告对督察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擅自发表意见和处置等。
九、不准违反规定向被督察对象提出与督察工作无关的要求。
十、不准利用督察权力搞特殊化,坚决维护督察机关良好形象。
对违反上述纪律者,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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