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2019-10-05 来源:教育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财函〔2019〕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教委、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等要求,做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了《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9年9月18日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公正、公平、公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2万名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三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四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全国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数等因素,提出中职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后,联合下达中职国家奖学金名额,并组织实施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数等因素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应当对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和以农林、地质、矿产、水利、养老、家政等专业和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人才紧缺专业为主的学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评审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成立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评审领导小组由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的领导、专家学者和教师代表组成,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评审小组,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第三章 评审程序与要求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具体负责组织中职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提出本校当年中职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等职业学校将评审结果按照程序分别报送省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行政部门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并于11月10日前将评审材料统一报送教育部。

  第十一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程序:

  (一)召开预备会。评审委员会召开预备会,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二)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小组对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三)形成评审报告。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由评审委员会汇总各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

  (四)审定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报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告获奖学生名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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