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

2019-09-30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

  建办村函〔2018〕17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农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村镇建设司。

  《导则》规定的技术条款是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的底线要求,各地在实施中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细化,针对不同结构类型农房,制定既保证安全又不盲目提高建设标准的地方标准。我部将挑选部分地方标准,作为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领跑者”标准,印发各地参照执行。

  联系人:陈伟 卫琳

  电 话:010-58933186 传真:010-58933123

  邮 箱:nongfangchu3186@163.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3月28日

  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与验收,保障农村危房改造的基本安全,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一、二层农村C、D级危房改造项目的建设与验收。

  第三条 本导则所称危房改造包括农村危房拆除重建和加固维修。C、D级危房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确定。应因地制宜开展C级危房加固维修,D级危房确无加固维修价值的,应拆除重建。

  第四条 危房改造必须保证改造后农房正常使用安全与基本使用功能。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不致造成农房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第五条 提升农房安全性的同时,宜结合美丽乡村建设有关要求及农户生产生活需求,实施建筑节能、建筑风貌、厕改厨改及其他宜居性和室内外环境改造,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第六条 在安全、经济可行的前提下,鼓励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农村危房改造中应用和推广。
       二、农房重建第七条 重建农房应保证场地安全。不应在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的危险地段或采空沉陷区、洪水主流区、山洪易发地段建房。

  第八条 在严重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分布较厚的杂填土、其他软弱土等不良场地建房,应进行地基处理,并设置钢筋混凝土地圈梁。

  第九条 重建农房必须设置基础。基础宽度、埋深可按当地经验确定,且埋深不得小于500mm。

  第十条 重建农房应满足基本的功能要求,建筑平、立面应简单规整,结构传力明确。

  第十一条 承重墙体最小厚度,混凝土砌块墙不应小于190mm,砖墙不应小于240mm。不应采用空斗砖墙承重。不应采用独立砖柱、砌块柱、石柱承重。

  第十二条 承重窗间墙最小宽度及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900mm。
  第十三条 6度、7度抗震设防地区的砌体结构,宜在房屋四角和纵横墙交接部位设置拉结钢筋,承重墙顶或檐口高度处宜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配筋砂浆带圈梁或钢筋砖圈梁。8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的砖混、砖木结构,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承重墙顶或檐口高度处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可兼做圈梁。(注:以下6度、7度、8度抗震设防地区简称为6度、7度、8度地区)

  第十四条 传统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空心板或槽型板)宜限制使用,使用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可靠支承和连接。8度及以上地区禁止使用。

  第十五条 6度、7度地区采用硬山搁檩屋盖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支承处稳固,加强檩条之间、檩条与墙体的连接,提高山墙的抗倒塌能力。8度及以上地区,不宜采用硬山搁檩屋盖。
  第十六条 木结构房屋木柱应设置柱脚石,柱脚石顶部应高出地面不小于100mm。柱脚与柱脚石之间宜设置管脚榫等限位装置。

  第十七条 木构架、木屋盖构件之间应加强节点连接。8度及以上地区,木构(屋)架间应设置竖向剪刀撑。

  第十八条 木结构房屋的砖、砌块、石围护墙与木柱、木梁、屋架下弦等构件之间应采取拉结措施。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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