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的通知

2019-09-29 来源:交通运输部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如实记录违法行为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依据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对存在红线问题的企业和个人及时进行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交通”网站向社会提供公示查询服务,实施分级分类精准监管。

  (五)建议有关部门2年内不得授予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荣誉奖项。

  (六)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事故发生情况,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将做好当前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和实践。要结合“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认真查找差距,切实抓好整改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红线行动工作,制定本地区红线行动工作方案,并督促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抓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三)强化督导考核,加大监管力度。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红线问题监督检査工作,督促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尽快开展红线问题自査、自纠、自改,结合日常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红线行动工作台账。部将结合安全生产检査工作对红线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重点督导,并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红线行动开展情况作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四)加强统筹协调,确保依法有序推进。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红线行动与已部署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加强行业各单位之间以及与相关行业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畅通信息共享渠道,深化协作联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9年9月27日

  抄送:各省级交通运输质监机构,部政研室、法制司、公路局、水运局。

责任编辑:baizhi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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