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部署秋粮收购: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参与粮食收购

2019-09-20 来源:中国政府网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9月20日消息,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8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全文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现就做好2019年秋粮收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秋粮收购形势,提早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秋粮占全年粮食产量七成以上,涉及品种多、区域分布广,收购时间跨度长、工作任务重。当前秋粮长势总体良好,有望再获丰收,做好秋粮收购工作,对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今年秋粮收购形势较为复杂,不确定因素较多,各地要切实加强监测分析和形势研判,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未雨绸缪,有针对性地做出安排部署,尽早协调落实粮食收购资金、仓容和运力等保障措施,指导各类收购主体提前做好收粮场地、器材工具、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做到有备无患,确保秋粮收购起好步、开好局。

  二、积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下大力气抓好市场化收购

  市场化收购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然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多措并举,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为各类主体入市收购创造良好条件,进一步搞活粮食流通,加快形成主体多元、渠道多样、优粮优价的市场化收购新格局。要坚持“粮头食尾”“农头工尾”,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结合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充分发挥产后服务设施和质量检测体系的作用,大力推广优质粮油品牌,引导企业优粮优购、优粮优储、优粮优加、优粮优销。要不断深化粮食产销合作,督促有关地区和企业认真落实已签订的购销合同,提高履约率,畅通粮食购销。要主动引导农企对接,鼓励各类企业与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稳固的利益联结机制。要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建立健全市场化收购贷款资金保障长效机制,按照市场化原则完善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政策,并防止发生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各地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各派出机构要指导金融机构提高服务水平,扩大市场化收购融资渠道,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参与粮食收购,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涉农贷款优惠政策。要完善粮食铁路运输需求与运力供给对接机制,加强路网、港口运行监测和信息服务,强化运输能力保障,必要时开通公路粮食运输专用通道。

  三、严格落实预案规定,认真组织政策性收购

  最低收购价政策是确保口粮绝对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中储粮集团公司要切实履行政策执行主体责任,按照《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粮发〔2018〕99号)各项规定,不折不扣抓好组织实施,发挥托底作用。要提前确定委托收储库点,合理布设收购网点,在重点地区和关键时段充分挖掘社会仓容潜力,适当增设库点,确保及时开秤收粮,满足农民售粮需要。要严格执行预案启动和停止规定,符合条件的及时按程序报批启动,当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以上时要立即停止。要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对相关粮食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要严格执行质价政策,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不得拒收符合标准的粮食;要严格把好入库和验收关,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同时,各地要切实抓好不达标粮食收购,必要时可采取地方临储等措施,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要增强大局意识,坚决服从宏观调控,积极收购储备轮换粮源,与政策性收购形成合力,特别是要结合实施大豆振兴计划做好储备大豆轮换收购,巩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成果。

  四、紧贴售粮农民需要,着力提高服务质量

  各地要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动力,进一步增强为农服务意识,强化各项服务措施。要积极开展入户服务,指导农户做好庭院储粮,支持配备科学储粮装具和设施,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开展入户预检抽检,做到关口前移。要切实强化产后服务,充分发挥粮食产后服务体系作用,积极为农民提供清理、干燥、收储、加工、销售等社会化服务,统筹作业时间用好烘干设施,尽量避免霉粮坏粮。要着力优化现场服务,各政策性收储库点要尽量采取预约收购方式,减少不必要的排队时间;要做到价格上榜、标准上墙、样品上台,让农民交“明白粮”;要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维护好现场工作秩序;具备条件的,可开设休息室、提供叫号服务等,并根据需要早开门晚收秤延长收购时间,让农民交“舒心粮”。要创新服务方式,进一步升级完善粮食购销客户端APP、“易粮通”微信小程序等,加大推广力度,扩大使用范围,不断提升自助化、便捷化水平。

  五、强化收购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各地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粮发〔2018〕99号)、《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对粮食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加强“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发挥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作用,严肃查处“先收后转”“压级压价”“打白条”等损害群众利益和“转圈粮”“以陈顶新”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粮食流通良好秩序。要加强政策性粮食入库验收监管,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压实验收责任,追究具体收储企业数量、质量、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同时,各地各有关企业要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要加大储粮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排除,确保粮食储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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