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

2019-09-08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四、完善评价内容和方式

  (十)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坚持把品德作为技能人才评价的首要内容,全面考察技能人才的工匠精神、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强化社会责任。坚持以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注重考核岗位工作绩效,强化生产服务成果、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

  (十一)实行分类评价。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要根据不同类型技能人才的工作特点,实行差别化技能评价。在统一的评价标准体系框架基础上,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评价,要突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关键生产技术难题要求,并根据需要增加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要求。对知识技能型人才的评价,要围绕高新技术发展需要,突出掌握运用理论知识指导生产实践、创造性开展工作要求。对复合技能型人才的评价,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发展,突出掌握多项技能、从事多工种多岗位复杂工作要求。

  (十二)创新评价方式。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结合实际,按规定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业绩评审、竞赛选拔、企校合作等多种鉴定考评方式,克服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倾向,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用人单位、技工院校坚持就业导向,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委托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五、加强监督管理服务

  (十三)实行目录管理。建立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目录管理制度并实行动态调整。动态发布新职业信息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资格及实施机构由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规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行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开。中央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行遴选,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由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工作支持、兑现相应待遇并进行监管;其他用人单位由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遴选,纳入属地管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行遴选,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

  (十四)规范证书发放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按规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颁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编码规则,规范证书(或电子证书)样式。按规定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人才统计和认定范围,作为落实有关人才政策的依据。

  (十五)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各地要做好本地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综合管理,通过现场督查、同行监督和社会监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及其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监控体系,健全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评估机制,定期组织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十六)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大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改革力度,进一步明确政府、市场、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等在人才评价中的职能定位,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高效的人才评价管理体制。改进政府人才评价宏观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公共服务、监督保障等工作。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能调整,逐步退出具体认定工作,转向加强质量监督、提供公共服务等工作。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市场机构以及企业、院校等作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提供技能评价服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将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并指导实施。要做好与职业资格相关政策的衔接过渡,稳慎有序推进改革。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方面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8月19日

责任编辑:baizhi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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