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2019-09-05 来源:交通运输部

  第十二条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建立监管台账,针对建设手续、资金拨付、资金使用、建设进度、信息上报等方面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组织核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人应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及使用等情况,对项目单位发挥有效督促作用,发现问题及时向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报告。日常监管责任人应到项目现场了解建设情况,对投资多、规模大的项目,适当增加到现场频次,对建设地点比较分散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到现场抽查。

  第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组织,创新手段,综合利用内业数据检查、遥感影像核查、实地检查等各种方式方法,认真履行本省(区、市)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职责,并指导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通过统计数据、督查抽查等方式对交通扶贫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督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形成整改意见并下发各省(区、市)。相关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并限期报送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扶贫项目统计工作,按统计报表要求及时、全面报送统计数据,重视统计数据审核,确保数据质量。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本级项目和资金安排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对项目相关信息及时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及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在行业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项目单位可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等地利用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

  第十九条 畅通举报渠道,公告公示单位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受理,限时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六章 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 中央投资资金申请和使用、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中发生违规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暂停、停止下达或收回已下达的中央投资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baizhiying

上一页 1 2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