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章程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国卫法规发〔2019〕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机关各司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统计信息中心、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各标准专业委员会: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管理,我委制定了《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章程》(可从我委网站“信息”栏目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19年8月27日
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管理,保证和提高卫生健康标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健康委)领导下的卫生健康标准管理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根据卫生健康工作需要,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下设若干标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成立、调整和撤销由国家卫生健康委批准公布。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提出标准工作有关方针、政策;
(二)审议标准中长期规划;
(三)提出专业委员会换届意见;
(四)审议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监督检查专业委员会工作;
(六)决定标准管理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常务副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分管卫生健康标准工作的委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法规司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委员由相关司局主要负责同志、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组成,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法规司和有关单位主管标准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
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法规司,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信息中心、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作为标准协调管理机构承担标准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协助相关业务司局开展标准需求调研,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发展规划和标准年度制修订计划;
(二)对本专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进行管理;
(三)评审标准送审材料,提出审查结论;
(四)组织进行标准复审;
(五)负责本专业标准的技术咨询,参与标准宣贯和评估工作;
(六)开展本专业标准所需的基础研究,为标准研制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七)收集、了解本专业领域相关政策信息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等信息;
(八)组织开展本专业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及重要标准的翻译,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参加本专业国际标准化活动;
(九)与标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秘书长1人,可设副秘书长1-2人。委员会设单位委员若干,可设顾问不超过3人。
根据需要专业委员会可以分组,各组人员构成同上款。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兼任各组的主任委员和秘书长,负责统筹管理。
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主任委员在相应专业领域有较高权威和影响力,熟悉相应领域政策,能够在专业标准审查过程中出现分歧时,作出稳妥决策。主任委员负责专业委员会全面工作,负责签发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发出的文件。
副主任委员由本专业领域学术水平较高的专家担任,有标准工作经验,来自不同单位,能够协助主任委员组织有关领域的标准工作。
秘书长由熟悉本专业工作、有丰富标准工作经验和较强沟通协调能力的专家担任,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承担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委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兼顾不同专业领域、地区、单位、年龄,同一单位在同一专业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45岁及以下委员不少于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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