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
(十四)各银保监局、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地方版权管理部门等应当加强对本地区知识产权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知识产权金融工作的具体措施。各银保监局、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地方版权管理部门要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合作,推动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可持续发展。
(十五)各银保监局、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地方版权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为商业银行与创新型(科技型)企业创造对接机会与平台。推动建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构库、专家库和知识产权融资项目数据库,推进知识产权作价评估标准化,为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造良好条件。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地方版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知识产权押品动态管理的专项服务,联合商业银行探索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流转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等各类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作用,做好质物处置工作。
(十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版权管理部门推动建立统一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质押登记公示信息平台,便于商业银行、社会公众等进行查询。对于商业银行行使质权获得的知识产权等,可按程序减免维持费用。知识产权质权登记机构应当不断优化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流程,缩短登记时间。
(十七)商业银行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统计分析,定期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统计数据及相关工作情况。各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版权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促进银行保险机构之间、银行保险机构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之间的交流,适时对辖内银行保险机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情况进行评估,对业务开展良好的商业银行可按规定实施监管激励。
(十八)鼓励商业银行以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银保监会或银保监局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通知的规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型(科技型)企业。
(十九)各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版权管理部门要及时总结交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典型案例和良好经验;对于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要加强研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中国银保监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版权局
2019年8月6日
责任编辑:baizhi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