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9-08-13 来源:交通运输部

  四、切实加强信用监管和监督检查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深入推进机动车维修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交通运输部将研究建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采集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认定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的维修质量信誉考核情况、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数据记录上传情况及车主评价、投诉和处理情况是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和服务质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监管的重点内容包括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备案事项是否属实、是否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等业务标准要求,以及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开展维修经营活动等。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依法依规给予通报、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理措施。

  有关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9年8月2日

       抄送:部公路科学研究院,部政策研究室、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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