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九条 运营单位每年对所辖线路开展一次风险全面辨识,持续发现未知安全风险,并及时更新风险数据库。城市轨道交通新线投入初期运营和正式运营时,运营单位应同步组织开展风险全面辨识。初期运营期间,可视情增加辨识频次。
遇到以下情况之一的,还应对特定领域、特定环节、特定对象开展风险专项辨识:
(一)运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二)运营单位部门分工进行较大调整;
(三)发生运营险性事件;
(四)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投用;
(五)车辆、信号等关键系统更新,以及车站、线路等改造后投入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较大变化;
(七)需开展风险专项辨识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按照“分级管控”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工作机制。对于重大风险,应由运营单位负责人牵头组织制定管控措施;对于较大风险,应由专业部门负责人牵头组织制定管控措施;对于一般风险及较小风险,应由班组负责人组织制定管控措施。
运营单位应对重大风险编制监控方案和专项应急措施,并对重大风险影响区域的相关人员组织开展安全防范、应急逃生避险和应急处置等的宣传、培训和演练;重大风险管控失效发生运营险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后,应及时对相关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对管控措施进行完善改进。
第十一条 因人员、设施设备、作业环境、管理等因素变化,台风、洪涝、冰雪等气象灾害和地震、山体滑坡、地质塌陷等地质灾害,或其他因素引起安全风险上升、管控效果降低、安全问题凸显时,运营单位应及时将风险预警和管控要求通知到相关管理和作业人员。
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隐患排查治理是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管理上的缺陷导致的风险管控措施弱化、失效、缺失等,进行排查、评估、整改、消除的闭环管理活动。
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两个等级。重大隐患是指可能直接导致安全生产事故或列车脱轨、列车冲突、列车撞击、列车挤岔、火灾、桥隧结构坍塌、车站和轨行区淹水倒灌、大面积停电、客流踩踏等运营险性事件发生的隐患,一般具有危害和治理难度大、易造成全线/区段停运或封闭车站、关键设施设备长时间停止运行、需要较长时间治理方能排除、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等特点。一般隐患是指除重大隐患外,其他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隐患,一般具有危害或治理难度较小,能够快速消除等特点。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对照风险数据库,逐项分析所列风险管控措施弱化、失效、缺失可能产生的隐患,确定隐患等级,并按照“一岗一册”的原则分解到各岗位,形成各岗位的隐患排查手册,明确排查内容、排查方法、排查周期等内容。
第十四条 隐患排查包括日常排查、专项排查等方式。日常排查是指结合班组、岗位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的经常性隐患排查,排查范围应覆盖日常生产作业环节,每周应不少于1次。专项排查是运营单位在一定范围、领域组织开展的针对特定隐患的排查,可与运营单位专项检查、安全评估、季节性和关键时期检查等工作结合开展。遇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开展专项排查:
(一)关键设施设备更新改造;
(二)以防汛、防火、防寒等为重点的季节性隐患排查;
(三)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等关键运输节点前;
(四)重点施工作业进行期间;
(五)发生重大故障或运营险性事件;
(六)根据政府或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部署;
(七)需开展专项排查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情况较为紧急的,运营单位应立即采取划定隔离区域、员工现场盯控等防范措施,并及时告知相关人员,防范事态扩大;情况特别紧急的,应视情采取人员疏散、停止作业或停用有关设施设备、封锁线路或关闭车站等安全控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十六条 对于排查出的一般隐患,运营单位应立即组织消除,并加强源头治理,避免问题重复发生;无法立即消除的隐患,应分阶段细化整治措施,未整改完毕前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控制和防范措施。
一般隐患整改完成后,由运营单位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复核确认销号。
第十七条 对于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运营单位应立即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等落实到位。隐患治理方案应自排查出重大隐患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重大隐患未整改完毕前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控制和防范措施,整改完成后,由运营单位负责人组织验收销号,形成明确验收结论,并于3个工作日内报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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