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2019-08-05 来源:交通运输部

  (四)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节能、综合利用原材料等需要添置的设备和相应的土建工程。

  第十八条 运营单位应按年度编制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方案,包含可行性论证、设计文件、运营组织调整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运营单位更新改造方案编制工作的监督,以满足安全运营需求。

  第十九条 运营单位应根据设施设备使用年限、运行状况监测评估结果、备品备件供应以及维护成本等情况,确定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项目。

  对于车辆、供电、信号等涉及行车安全的关键设备,到达使用年限的应及时更新。未经充分技术评估论证,不能确保运行安全的,不得延期使用。未达使用年限,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施设备,可提前更新:

  (一)故障率较高,严重影响运营安全和客运服务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维修后仍无法消除的;

  (三)原设计功能、性能与当前运营要求严重不符的;

  (四)产品或设备供应商已退出市场,无法保障备品备件供应或服务质量的;

  (五)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规定淘汰或功能需要提升的;

  (六)遭受事故或自然灾害破坏,不具备维修价值的。

  第二十条 对于购置列车或转厂生产的首列车,应先行开展型式试验验证车辆性能。

  新购置列车均应开展动态功能测试,测试应先在试车线进行,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在满足冲突点防护、车门与动车互锁、溜车防护和超速防护等安全功能要求后,方可进行正线测试。测试合格后,应开展不少于2000列公里的不载客运行后,方可投入运营。正线测试应在非运营时段施行。

  测试期间发现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故障或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停止,待故障或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信号系统整体更新前,运营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商等对更新工程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新信号系统的选型能与车辆、供电、通信、综合监控、站台门、乘客信息系统等原有设备接口兼容,尽量减少对原接口设备的升级改造。信号系统整体更新应在非运营时段进行,运营单位应实施全过程监控管理,确保既有信号系统在过渡期间正常运行,并对设备的安装工艺和标准进行卡控。

  新旧信号系统兼容运行的,在对两列列车进行升级并上线试用不少于1个月后,方可开展对其他列车分批次更新升级。

  新旧信号系统倒切前,应在非运营时段开展不少于3次的实战演练,新信号系统经过累计不少于144小时的不载客运行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关键设施设备运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软件安全隐患或缺陷,运营单位应及时组织供应商升级修复。对于新增功能或其他优化性的软件升级需求,应对功能变化和其它功能模块受影响情况进行充分论证后方可施行。

  软件升级前,运营单位应要求供应商在实验室进行充分试验,并进行技术交底。?升级时应组织供应商共同做好安全防护。

  第二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改建、扩建时,运营单位应对改扩建设计方案、技术方案、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方案等文件进行事前审核后,办理施工手续。实施过程中应采取安全和检查措施保障运营安全。

  改扩建工程涉及到既有设施设备、影响正常行车或运营服务的,应在非运营时段进行。?施工结束后,运营单位应对影响到的设施设备的使用功能进行检查确认,不得影响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更新改造过程中,轨道、车辆、供电、通信、信号等关键设施设备的主要部件批量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或新产品的,运营单位应在更新改造前对其安全性、可靠性、可维护性等进行充分评估,并小范围试用不少于3个月,确认满足设施设备功能要求后方可逐步推广应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运营单位具体负责并组织开展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确保设施设备性能良好、状态稳定。

  委托外单位开展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服务工作(以下简称委外服务)的,运营单位应与服务商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服务项目、监测及维护周期、需求响应时间、质量要求、安全作业要求和违约责任等。委外服务不免除或减轻运营单位应承担的主体责任,委外服务商依据委外服务合同承担相应责任。

  运营单位应建立委外服务评价体系,对服务商响应及时性、故障处理速度、维护计划完成率、监测和维护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加强委外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运营单位应按月统计设施设备故障情况,定期开展设施设备故障发生次数、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故障发生率等重点指标分析,对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和服役能力进行持续评估,为设施设备维护及更新改造提供支持。

  第二十七条 运营单位应当依托城市轨道交通智能管理系统,对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实施全生命周期的信息化、痕迹化管理,实现设施设备履历管理、运行监测、运维工单流转、故障记录和统计分析等功能,提高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对运营单位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并纳入相关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自动扶梯、电梯、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以及消防、人防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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