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
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按照“宜快不宜慢、宜早不宜迟”的原则,在深入研究评估的基础上,推出以下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
1、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
2、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3、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
4、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
5、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
6、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
7、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
8、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
9、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
10、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
11、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7月20日
相关解读: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相关金融业开放措施
7月20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宣布了一系列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对此,人民银行有关负责同志介绍了相关情况。
一、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
推动信用评级对外开放,支持外资评级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所有种类债券评级业务,是中国金融市场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信用评级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随着中国金融市场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引入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在中国开展评级业务,有利于满足国际投资者的多样化需求,也有利于促进中国评级行业评级质量改善,对中国金融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人民银行会同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稳步推进信用评级对外开放。2017年7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信用评级行业对外开放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7号),明确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对外开放。同时,随着我国信用评级对外开放的推进,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行政许可法》和《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境外评级机构的境内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可依法向证监会申请开展境内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2018年3月,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配套规则,明确信用评级机构注册评价具体程序和要求。外资信用评级机构可申请开展相应债券品种的信用评级业务,并提交注册评价材料。通过注册评价的外资信用评级机构,可以按照接受注册的债券评级业务类别开展信用评级活动。2018年9月4日,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第14号》,明确人民银行、证监会、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将协同债券市场评级机构业务资质的审核或注册程序,对于已经在银行间或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评级业务的评级机构,将设立绿色通道实现评级业务资质互认。2019年1月28日,标普信用评级(中国)有限公司已获准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包含金融机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结构化产品以及境外主体债券在内的全部类别信用评级业务。
下一步,人民银行、证监会将进一步推动评级领域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外资评级机构的业务范围,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全部类别信用评级业务,提升金融业对外开放水平,促进中国金融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二、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开放进程不断加快,境外发行人数量日益增多,境外投资人投资显著增长,外资中介机构队伍持续壮大。目前,已有6家外资银行取得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和承销业务资格。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力度,人民银行指导交易商协会就扩大外资银行业务范围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通过市场评价取得A类主承销业务资格,业务范围从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扩展至债务融资工具全部品种。同时,考虑到外资银行境内外母子公司业务联动的特点,将进一步在规则层面加大对外资银行境外母公司的考察力度。该举措正在履行相关程序,近期将正式对市场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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