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推进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通知
1.依法、公开确定第三方治理企业,双方签订环境绩效服务合同,明确责任义务。
2.结合本园区污染物产生、收集及处理处置现状,规范企业排放、污染治理、排污者付费,提出园区污染治理的具体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明确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与可达性及其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方式、建设时序、保障措施等,阐述推进园区环境监管和信息公开体系建设的相关内容。
3.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园区第三方治理企业招标、中标及合同(环境绩效服务合同)等相关文件;收付费标准;第三方治理企业情况;项目土地落实证明,已建成相关项目的竣工报告,在建或拟建项目的立项、环评、能评、开工建设等前期手续及资金来源和证明材料等;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需提供纳入PPP项目库的证明文件;以及上述材料的真实性承诺等。
所在省(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对《实施方案》认真审核,于2019年8月20日前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生态环境部(科财司)。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将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公示确认。对公示的《实施方案》中的建设项目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治理工作的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协调解决推行第三方治理中遇到的困难,不断深化第三方治理改革。
(二)《实施方案》通过审核的园区,所在省(市)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做好项目储备、申报工作,积极支持园区开展第三方治理。
(三)相关园区主管部门及所在省(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及时总结上报经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联系人: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崔洪运 010-68505601
生态环境部科财司 岳子明 010-66556134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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