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
九、加强动物防疫责任落实
(十九)明确各方责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的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内防控工作实施集中统一指挥,加强工作督导,将工作责任明确到人、措施落实到位。落实各有关部门动物防疫监管责任,逐项明确各环节监管责任单位和职责分工,进一步强化部门联防联控机制。依法督促落实畜禽养殖、贩运、交易、屠宰、加工等各环节从业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设立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热线,鼓励媒体、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产、屠宰、加工流通等环节进行监督。完善非洲猪瘟疫情统一规范发布制度,健全部门联动和协商机制,涉及疫情相关信息的,由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发布,如实向社会公开疫情。(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负责)
(二十)严肃追责问责。层层压实地方责任,对责任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的严肃追责,并向全社会通报。加强对关键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严肃查处动物防疫工作不力等行为,对因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或处置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从严追责问责。加强警示教育和提醒,坚决查处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严肃处理。对在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负责)
十、稳定生猪生产发展
(二十一)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当地生猪市场保供稳价主体责任,切实提高生猪生产能力、市场流通能力、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调控保障能力。加强市场信息预警,引导养猪场(户)增养补栏。科学划定禁养区,对超范围划定禁养区、随意扩大禁养限养范围等问题,要限期整改。维持生猪市场正常流通秩序,不得层层加码禁运限运、设置行政壁垒,一经发现,在全国范围内通报并限期整改。(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负责)
(二十二)加大对生猪生产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省级财政要通过生猪生产稳定专项补贴等措施,对受影响较大的生猪调出大县的规模化养猪场(户)实行临时性生产救助。金融机构要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不得对养猪场(户)、屠宰加工企业等盲目停贷限贷。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在做好风险评估防控的基础上,简化流程、降低门槛,为规模养猪场(户)提供信贷担保支持。各地可根据实际,统筹利用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自有财力等渠道,对符合条件的规模养猪场(户)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落实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政策,适当提高保险保额,增强风险防范能力。(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等负责)
(二十三)加快生猪产业转型升级。构建标准化生产体系,继续创建一批高质量的标准化示范场。支持畜牧大县规模养猪场(户)开展粪污资源化利用,适时研究将非畜牧大县规模养猪场(户)纳入项目实施范围。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合理规划、切实保障规模养猪场(户)发展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支持生猪养殖企业在省域或区域化管理范围内全产业链发展。调整优化生猪产业布局,生猪自给率低的销区要积极扩大生猪生产,逐步提高生猪自给率。因环境容量等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满足自给率要求的省份,要主动对接周边省份,合作建立养殖基地,提升就近保供能力。(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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