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019-07-01 来源:财政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

  2019年 第75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将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有关规定执行。

  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有关规定执行。

  3.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有关规定执行。

  4.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5.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6.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6月28日

  来源:财政部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

  第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第三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第五条 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第六条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八条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第九条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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