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快递与电子商务数据互联共享的指导意见
2019-06-29
来源:国家邮政局
六、加强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政府监管
(十)完善相关标准
商务主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推动制定电子商务和快递数据采集、传输、使用、共享、安全风险防范等相关标准,提高电子商务和快递数据互联共享效率,保障数据安全。
(十一)依法加强监管
商务主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利用大数据等技术,优化电子商务与快递业监管,客观评估数据互联共享状况,加强行业监测分析,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
(十二)协调化解纠纷
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就数据互联共享发生纠纷,并可能引发市场风险的,商务主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可采取约谈等方式,协调处理相关纠纷,并视情况将相关处理情况向社会公示。
国家邮政局 商务部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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