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

2019-06-08 来源:财政部

  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19年3月29日

  附件: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使用效益,规范和加强绩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是指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设定、审核、上报、下达、调整绩效目标,以及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三条 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绩效管理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运行机制。

  (二)目标导向。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评价标准的设定、评价方法的选用以及绩效评价的实施,都以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为准则。

  (三)分级管理。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分级实施、权责统一。中央负责整体绩效管理,各省负责区域绩效管理。

  第四条 财政部主要负责拟定中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和规范,审核整体绩效目标,下达区域绩效目标,组织整体绩效评价,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实施绩效管理工作。

  属地财政部派出机构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根据中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制定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细则;按规定向财政部报送区域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组织实施本省绩效自评工作,按规定向财政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指导和监督同级及下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绩效目标与监控

  第五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整体绩效目标是指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区域绩效目标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六条 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预期产出和效果,与任务数相对应,与资金量相匹配,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

  第七条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等。

  (二)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有关规定,转移支付管理规定,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政策目标等。

  (三)财政部门相关规划、年度预算管理要求和年度预算。

  (四)相关历史数据、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统计的有关农村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资金管理方面的有关数据等。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属地财政部派出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财政部要求实施绩效目标执行监控,重点监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使用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三章 绩效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九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包括整体绩效评价、区域绩效自评。整体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实施。省级区域绩效自评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专家等第三方实施。

  第十条 绩效评价内容包括:

  (一)资金投入使用。主要考核资金使用方向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是否与项目实施方案相符,是否体现了资金统筹整合与农村改革发展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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