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

2019-05-08 来源:新华社

  第二十五条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

  (二)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和原因;

  (三)上一年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情况;

  (四)下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督察单位应当督促下一级地方党委和政府、本级政府部门按时报送和公开年度报告,对未按照要求报送、公开的,应当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督察单位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记者、政府法律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已公开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提出意见或者进行评议,有关意见、评议结果应当向被督察单位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法治政府建设责任追究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相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 督察工作中发现被督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单位应当移送有关单位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的法治政府建设决策部署懈怠拖延、落实不力,影响中央政令畅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制定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破坏国家法制统一的;

  (三)违纪违法决策或者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执法不作为或者乱执法、执法牟利、粗暴执法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五)违纪违法干预监察工作、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或者司法活动,或者拒不执行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法院生效裁判的;

  (六)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违法违规的;

  (七)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治政府建设职责,依法依规需要追责的情形。

  第三十条 督察单位可以建立重大责任事项约谈制度、挂牌督办制度,对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地方或者部门,督促其限期完成有关查处、整改任务。

  第三十一条 督察单位可以建立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制度,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或者向社会曝光。

  第三十二条 被督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纪依法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以各种借口拒绝、阻碍或者干扰督察工作的;

  (二)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督察工作有关的资料,或者伪造相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拖延、拒不整改的;

  (四)打击、报复、陷害、刁难督察工作人员或者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的;

  (五)其他妨碍督察工作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督察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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