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

2019-04-24 来源:教育部

  (十)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人〔2001〕4号)附件第四条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中《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时提交的工作单位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改为居住证。

  (十一)取消《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十一条规定的,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提交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十二)取消《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提交的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除上述两类证明事项,经地方、基层反映,实践中还存在无明文规定但在部分地区或学校实施的以下7项证明事项,按照国办文件要求,予以取消:

  (一)取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因遗失、损坏学历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申请补办相应证明书时提交的登报遗失证明。

  (二)取消中小学生转学或升学时提交的学籍证明,改为学校通过统一电子平台核验。

  (三)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核查。

  (四)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核查。

  (五)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理事或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并提交个人简历向社会公示。

  (六)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校舍建筑质量合格证明,改为政府部门核查。

  (七)取消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提交的信用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核查。

  各地各校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将减证便民、优化服务作为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内容,认真执行。对本通知明确取消的证明事项,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要不折不扣予以落实。在今后的日常管理中,应当进一步为广大群众办理事务提供便利,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设立证明事项,已设立的要自查自纠、立行立改,一律取消;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也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需要进行简化,避免重复证明、循环证明。

  此前教育部文件有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教育部

  2019年3月29日

责任编辑:baizhi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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