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共享单车押金不得超过单车成本10%

2019-03-20 来源:新京报网

  据交通运输部官网消息,3月19日,交通运输部就《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包括汽车分时租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交通运输新业态以及用户押金的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交通运输新业态健康发展,加强用户押金(也称保证金)、预付资金(以下统称用户资金)管理,有效防范用户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年第5号)、《交通运输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质检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交通运输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1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新业态是指以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通过服务模式、技术、管理上的创新,整合供需信息,从事交通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

  第三条  收取用户资金的交通运输新业态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以及为用户资金提供支付结算、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基于协议,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

  鼓励运营企业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采用收取用户预付资金方式提供服务的,预付资金的存管和使用应当依法合规。

  第五条  运营企业承担保障依规存入其专用存款账户用户资金安全的主体责任。

  银行承担保障存入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押金安全的主体责任。

  运营企业与用户可通过协议明确用户资金的孳息归属。

  第二章  用户资金管理

  第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在其中国大陆注册地的银行分别开立全国唯一的用户押金专用存款账户、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统称专用存款账户),由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作为存管银行(以下称存管银行)存管用户资金。

  采用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管押金的,运营企业应当与银行合作(以下称合作银行)。用户应当根据服务协议在合作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若用户已有该银行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直接绑定使用。合作银行应当依法合规为用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便利。

  第七条  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职能管理部门和相应管理制度。

  (二)具备完善规范的资金存管账务体系,能够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为用户资金进行明细登记,实现有效的资金管理和登记。

  (三)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功能。存管银行能够通过形式审查确认资金划转符合本办法规定,并根据相关协议,防止运营企业挪用用户押金以及超限额、超范围使用用户预付资金;合作银行能够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管理等规定,依法合规、方便快捷为用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根据相关协议,提供账户内资金冻结、解冻、划转、余额查询等服务。

  (四)具备对接运营企业相关系统的数据接口,能够支持相关信息对接。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业务处理系统,能够支撑运营企业的各类峰值操作。

  (六)相关管理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存管银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履行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以及资金存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资金存管报告等职责。

  存管银行对运营企业与用户之间的交通运输新业态服务不提供担保。

  第九条  运营企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运营企业应当向其注册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交通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注册基本信息及工商登记材料;

  2.业务发展规划和运营组织方案;

  3.用户资金风险控制措施。

  交通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运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为运营企业出具从事交通运输新业态运营业务的书面材料。运营企业将书面材料作为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向银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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