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法律法规。修改文物保护法及相关配套行政法规。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制定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
(三)加强督促落实。加强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在推进文物保护利用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做好文物保护利用改革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文物事业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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