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月嫂交通事故受伤 索赔半年误工费9万元被驳

2018-08-04 来源:北京晚报

  虽然武先生等人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裁判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主张误工费一方要举证

  海淀区法院东升法庭的朱珺认为,误工费是人损案件中的一项经常性主张,作为主张误工费损失的一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被侵权人对其所受的具体误工费损失应承担举证责任。

  审判实践中,被侵权人主张误工损失的,一般需要提交劳动合同、个人工资银行流水明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请假及少发工资证明、公司考勤记录等。其中,个人工资银行流水明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尤为重要。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3500元为个人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被侵权人以超过每月3500元的标准计算误工费损失时,必须提交个人工资银行流水明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予以证明。否则,法院将无法支持超过3500元每月标准计算的误工费损失。”

  上述三个案子被侵权人最终判决结果有差异,关键在于三人关于误工损失的举证不同。朱珺认为,徐先生与楼女士未提交劳动合同、个人工资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据,来证明事发前的工资收入水平,也没提交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单位出具的请假及少发工资证明等证据,来证明事发后其工资收入实际减少的情况,因此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反观王先生举证,卷宗显示,该劳动争议案中,王先生提交了他与单位的劳动合同、银行流水明细、完税证明,证明他就职时的工资收入水平,充分履行了举证义务。最终,王先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键看是否尽纳税义务

  朱珺认为,高额误工费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关键在于是否履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虽然“高管”的收入明目繁多,但认定原则亦是如此。实践中,法院会对高管的收入区别对待。以王先生为例,其收入包括固定的基本月工资以及年底与绩效挂钩一次性发放的薪资。只要他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固定的基本月工资就应获支持。至于年底与绩效挂钩的薪资,虽然发放金额存在不确定性,但法院也会综合考虑这部分损失作为高管收入的必备构成要件,在王先生依法纳税的基础上,应作为其合理的误工损失,在合理合法的范畴内酌定。

  当然,未提交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并不意味着误工费全部泡汤。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被侵权人的年龄、职业等,在3000至3500元的范围内酌定其每月误工损失。

  此外,朱珺提醒大家注意,作为公司、企业经营者,其个人所得与公司经营利润并非同一概念,在主张误工费时应予区分。

责任编辑:wuy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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