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报告”助力社会共营保护未成年人舆论氛围

2020-07-08 来源:人民网-舆情频道

  阅读提示: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等9部门发文共同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规定9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须立即报案,引发热议。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统计显示,截至6月1日,已有相关网络新闻5183条,APP文章2309篇,微信公众号文章6995篇。

  舆情要点

  近日,最高检与国家监委、公安部、司法部、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健委、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印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报告责任主体、应当报告情形、追责机制等作了规定。比如,规定性侵、虐待等9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须立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疑似侵害未成年人报案后应立即接受;公安机关应在受案或立案后三日内向报案单位反馈案件进展,并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告知报案单位。

  该《意见》发布后,经@人民日报、@经济日报、正义网等媒体报道,舆情热度快速升温。随后,正义网发布制定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有关情况的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对建立强制报告制度的必要性、关于《意见》的主要内容以及部门联动共同推动强制报告制度落到实处三方面内容进行了通报,回应舆论关切。

  截至6月1日,微博话题#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阅读量达7653.3万次,#9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须立即报案#阅读量达3654.4万次。对于强制报告内容,网民普遍表示支持。与此同时,未来网、新京报网、澎湃新闻等陆续刊发评论,“为未成年人保护增添法治底气”“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补上未成年人保护最薄弱一环”等,成为热议的焦点。

  媒体观点选摘

  ◆ 澎湃新闻:国家强制力的介入压缩“私了”和隐瞒的空间

  近年来,社会对侵害未成年人现象的关注意识和干预行动,都有明显强化。但是,对侵害行为发现不及时、处置上的不确定性等,依然掣肘着打击相关违法犯罪和救助未成年人的效率、效果。原因之一,在于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现、上报、处置,存在一个“真空”地带。要及时遏制违法犯罪分子的侵害行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利益,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介入。

  《意见》由此而生。它通过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及时导入国家强力处置体系,以提升司法对相关违法犯罪的真实规制力,尽力压缩“私了”和隐瞒的空间,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对社会也是一种观念教育:侵害未成年人,不是可以关起门解决的“私事”,更不是“怪叔叔”开玩笑,而是违法犯罪。这对社会正确认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性质,进而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具有警示作用。

  ◆ 新京报网:《意见》处处彰显“儿童利益最佳原则”

  从内容看,《意见》也处处彰显“儿童利益最佳原则”:在既往法律规定和一线实务探索基础上,将其义务主体、侵害范围、报告事项、报告备案、初步核实、附随义务等逐项落实,并适度拓展。特别是强制报告义务主体范围及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干预和法律监督等附随义务,较以往规定更为务实。而在此之前,强制报告虽在一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有所提及,但始终面临现实法律依据缺失或不足的窘况。比如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条文中,对医院、学校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遇见非监护侵害案件时,并未明文规定强制报告义务。

  ◆ 未来网:有助于凝聚保护未成年人社会共识

  这种制度有利于在第一时间发现犯罪分子的犯罪证据,及时有效打击犯罪分子。同时也有利于及时干预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及时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救助,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意见》明确了报告的义务主体和需报告的具体情形,有助于相关单位和人员正确把握情形,为报告创造有利条件;强化了义务主体的履责保障,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时应当立即报案,增强了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有助于凝聚社会共识,营造社会共同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网民观点选摘

  @ZL:未成年人需要家庭和社会共同关注,除了父母外,和他们有相关接触的学校老师、长辈邻居等,如果发现他们有受伤害的情况,应及时提供帮助。

  @耕耘者黄老师:支持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祖国的花朵。

  @蓝十二:关键还是在落实,一定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京京:更加完善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也是给孩子的“礼物”。

  舆情观察

  近年来,性侵女童、殴打继女、校园欺凌等相关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公众对此保持较大关注,同时,据检察机关披露,当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持续上升,案件预防难、发现难、取证难的问题亟待破解。《意见》发布后,有媒体形容是“千呼万唤始出来”,舆论普遍对“强制报告制度”点赞。

  该《意见》引发舆论热议的关键词之一是“强制”。有评论指出,关于侵害未成人案件,侦查取证、检察监督、公共援助等方面,大致已有较为完善的安排。与之相较,如何发现和检举“涉案线索”,反倒一直没有专门的制度设计。这决定了,大量涉童案件潜藏暗处,不少受害儿童未能得到及时救助。而“强制报告制度”则从根本上破解了这一困境,补上了保护未成人防线的薄弱一环。

  此外,《意见》中规定的“义务主体”也是舆论热议的重要内容。除了明确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报告的义务,又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明确为,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单位、企业、组织,如教育、医疗、儿童福利机构、救助机构;旅店、宾馆,居(村)民委员会等。这样的规定,是在全社会,尤其在与未成年人有关的行业和群体之间进一步织牢未成年人的保护网,引导全社会形成保护未成年人的舆论风气。

  当然,如何落实也是公众普遍担忧的问题。比如,如果监督不到位,相关规定是否会流于形式,具有报告义务的主体拒不履行义务怎么办等。对此,有声音指出,《意见》直接要求在加强沟通交流、定期通报、共同研究的基础上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明确了“人民检察院负责联席会议制度日常工作安排”,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舆论担忧。此外,有媒体呼吁,既然建立了“强制报告制度”,就要有直面现实的勇气,就要有真正做到“有案必立,一查到底”的决心。

  未成年人在社会和家庭都相对弱势,为他们的成长创造更安全的环境,需要全社会动员、全社会参与监督。诚如媒体指出,“强制报告制度”,既是对于特定人群法律义务、职业义务的一次明确,更是对我们所有人道德义务的一次提醒。

责任编辑:乔智君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