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少年被莫名羁押14天官方“噤声” 媒体再曝学生遭“打头、灌

2019-03-29 来源:中正舆情管家

舆情概述

  3月18日,一则 “17岁学生被警方错抓羁押”的消息网络热传。3月20日,澎湃新闻发布题为“17岁学生疑被错抓羁押14天,广西三江警方:正调查核实”的新闻,对事件进行了详细报道。

  被拘学生小龙(化名)的父亲龙先生回忆,2月23日晚,儿子同学联系到他和妻子,称小龙在柳州市一家宾馆拿出身份证开房后被警察带走。龙先生赶到柳州市后从警方得知小龙的案件由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机关受理。此后,再次赶到县公安机关的龙先生收到了拘留通知书,并得知小龙牵涉一起2018年8月24日晚寻衅滋事的案件。

  龙先生向澎湃新闻出示的《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拘留通知书》显示,小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月25日被刑事拘留,羁押在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另一份《三江县看守所释放证明书》显示,小龙出生于2002年5月10日,经三江县公安局决定,于3月9日对其予以释放,原因标注为“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据《南国今报》报道,三江侗族自治县独峒派出所和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刑侦大队介绍,2018年8月24日晚至25日凌晨,该县玉马村几名外村人与玉马村的年轻人发生冲突,两辆摩托车被砸坏。受害人报案后,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根据受害人描述及犯罪嫌疑人同伙指认,称小龙涉及该案,警方将包括小龙在内的几名嫌疑人列为“网逃”,由此导致小龙2月23日在柳州被警方控制。独峒派出所负责人对上述媒体表示,后经警方进一步侦查,最终确认小龙没有涉案,决定将其释放。​

  媒体爆料学生遭拖鞋打头和灌水

  3月24日,新京报发布题为《广西17岁学生被“错误”羁押的14天》的新闻,再度报道相关事件,并且在报道中,称涉事学生“在看守所被里面关押的人用拖鞋打头、灌水”。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显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显示,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即使抓捕错误,如果及时进行讯问并进行相应调查核实的话,是能及时纠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显示,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媒体观点

  新京报:17岁少年被莫名羁押14天,当有个说法

  只有切实保障侦查权行使在正确的轨道上,才能集中精力及时有效地追查犯罪,而不是把精力耗费在“误会”上。从这个角度上说,保障无罪之人不受错误追究与有效追查犯罪,根本就是相辅相成的。

  要避免类似的案件,一方面警方要慎用强制措施,避免不必要的羁押,把保障民众的人身权放在重要位置;另一方面,有必要通过严格落实错案追究制等措施,使司法工作人员切实树立起权利保障观念,用追责制度防范羁押权等强制措施滥用。

专家观点

  本案侦查羁押期限应该在7日内,警方多羁押了7天。嫌疑人到案后,告知办案机关案发时自己不在现场,且能说明自己在哪里,跟谁在一起后,办案机关应进行核实。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宏岩

网民观点摘录

  @十染:体谅一下呗 还能说什么……这年头老百姓除了“体谅”还想怎么样?

  @初芽:如果是真的请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难道不经过严格的程序调查就随便关押公民吗?

  @世道无奈于我无奈于世道:新京报的报道? 大家先别急着骂警察啊,事情怎么样真的不好说。

责任编辑:wu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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