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公安认定15岁少女被强奸为卖淫嫖娼 官方回应却不提认定依据

2018-10-14 来源:中正舆情

舆情概述

  据人民网10月11日消息,近日,一位自称女儿被强奸的母亲发布的网帖引发关注。8日,当事人王女士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15岁的女儿被强奸后,警方不立案,女儿父亲不敢抗争不作为,她希望有关单位追究他对女儿监护不力的责任。女孩的父亲则称自己被威胁了,"(他)以我的工作威胁我,我也没办法啊!" 对此,王女士称:" 作为一个父亲,他威胁你又怎么样呢?"

  随后,该事件的相关消息被网民发帖曝光,网贴称“女儿被强奸,警方不立案,女儿父亲不敢抗争不作为”,并要求“追究警方及有关单位的责任”,引发媒体及网民的关注。

官方回应

  10月10日晚间,郑州公安官方微博发布了情况通报回应。

  通报称,近日,网上引发关注的“15岁女儿被强奸,父亲为何不作为?警方为何不予立案”一事,内容严重失实。该案件经由公安机关侦查,已依法认定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是一起卖淫嫖娼案件,涉嫌嫖娼的违法嫌疑人杨某某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并收容教育。郑东公安分局针对强奸罪的报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分别经检察机关监督、市局督察支队等多部门复审、核查,市局法制部门研究认定案件事实清楚、不予立案决定合法。

  警方提醒,当前网上出现的不实言论,扭曲事实,颠倒黑白,已涉嫌对他人构成诬告、诬陷,公安机关将展开调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

  第二百三十六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相关认定

  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相关处罚

  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

网民评论摘录

  @丁志阳的微博:从举报材料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委都对该案有明确结论。15岁的女孩被“强奸”,如果案件真实发生,系重大案件,不可能三个部门都依法作出明确结论,不存在强奸及办案人员违法违纪的行为。当前大环境,谁也不敢包庇纵容犯罪分子。同时,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发表不实言论要负法律责任。

  @聪聪嫁人:言论自由不代表可以肆意造谣胡说八道,早都该好好治理一下网络谣言了,我们公民有监督公权的责任,也有对自己所发表言论负责的义务,毕竟“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网络也不是法外之地,如果放任恶意的言论发酵,以后总会伤害到我们自己。

  @站在路边看:事实公布出来了。本来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要保护,家长的不理性行为对未成年孩子的伤害更大,做为家长也要反思一下平时对孩子的关心管理是不是有缺失,对孩子的动向是不是真正了解。

  @维周十四哥:卖淫嫖娼行为确实不适用刑法,只能用治安管理处罚。但如果涉嫌有人组织卖淫嫖娼,则公安应当立案,移送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M-M-霞:我就想问公安机关是怎么样确定他们是卖淫啊?这个女孩自己承认吗?还是听男方的诬陷?看过太多案例,女人告强奸,男方就反口诬陷女方是做鸡的,要不就是约泡的。这定性为卖淫嫖娼,得要有铁证吧!

舆情观察

  在此次舆情事件中,地方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舆情回应水准极差,作为事件的舆情主体,地方公安机关不仅未能向民众解释事件疑点,还只字不提案件判定的依据,以及惩处结果,进而导致了大规模的舆论质疑。

  此次事件之所以成为舆论热点,关键在于涉及的点有“未成年人被强奸”、“父亲不作为”以及“警方不予立案”。对此,地方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判定是一起卖淫嫖娼案件,但却未能拿出判定依据。如此一来,呈现给舆论的侦查结果就仅仅是“15岁未成年少女卖淫嫖娼”。

责任编辑:wuye

 1 2 下一页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