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检察院“调解”强奸重案惹众怒 面对质疑相关部门却保持“

2018-09-22 来源:中正舆情

舆情概述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9月23日报道,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发表了一起强奸未成年少女案件文章,题目是《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文章发表后,迅速被网友大量转载,引发热议。

  文章说,小赵今年16岁,是鲁山县某中学初二学生。暑假里,小赵和17岁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7月24号,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而据平顶山市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8月10号推送的文章,小花更是因为这次侵害染上了传染性疾病,急需治疗。

  据文章内容,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韩昊要“最大限度的关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长”,于是深入了解小赵的家庭成长环境,对嫌疑人小赵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小赵写下悔过书和致歉信,希望能够得到被害人小花的谅解,也希望自己能够早日回到学校继续上学。

  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和解,“一切都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先”。最终,双方父母“冰释前嫌”,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小赵家长赔偿了小花父母8万元。

  接着,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又赶在9月初开学之前,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小赵得以在开学时回到了学校。小赵的母亲给检察院送来了锦旗,上书“执法为民、尽职尽责、情系少年、倾心相助”。

  事件进展

  目前,在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官方微博等渠道,已找不到引发争议的那篇文章。鲁山县委宣传部一位工作人员昨天向媒体表示,相关部门正对事件进行研究:“我们正在开会研究这个事,检察院、省检察院都正在进行……(省检察院和鲁山检察院正在协商是吗?)对对对,他们现在是检察院有专门人员(来研究),因为报告都是系统内部统一来弄”。

  历史旧案

  近日,网友又翻出鲁山检察院经办的另一起获得河南省未检十大精品案件的“李某某故意杀人案”。已有材料披露的信息显示,该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为鲁山某学校高一年级学生,系因校园欺凌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鲁山检察院未检科干警在办理该案件时,安排李某某与家人进行亲情会见、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对被害人进行心理干预,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将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协调教育部门,将李某某转入另一所高中就读,继续完成学业。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被法院依法采纳,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媒体观点

  新京报:“强奸案八万元和解”:应避免法外施恩

  依照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回到此案中,受害者及其家庭获经济赔偿后,也许确实萌生了“自愿和解”的意愿。

  但刑事和解是否成立,还要看是不是符合“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等法定条件。强奸罪显然不在此列,也不该适用刑事和解。

  红网:强奸案8万元和解,检察院知法犯法?

  在鲁山县检察院发表的文章里,他们宣传的重点是检察官如何为未成年人着想、小赵又如何在检察官的帮助下重返校园,并未对相关法律进行足够的说明,也未明确表示是否会继续对小赵提起公诉,公众自然而然会理解为是小赵家花钱“摆平”了此事。事情发生后,鲁山县检察院仅仅是删除了相关文章,并未第一时间做出澄清,也是一个较为失败的危机公关案例,只能将公众亲手向对立面推。

  我国司法机关需要加强传播方式方法的学习,用真正民众能够接受的方法积极普法,同时还需要保持信息的公开透明,促进双方互信。每一个政府机关开通自媒体账号都是为了拉近与公众的距离,提高公信力,如果因为不恰当的传播方式而事倍功半,岂不遗憾?

专家观点

  一类案件是民间纠纷,例如家庭邻里因为房产、因为征地皮发生口角,打架斗殴互相诽谤,这些情况叫民间纠纷。强奸罪是一个很重的罪,最重的是死刑,强奸案件怎么也划不到民间纠纷里去,是不能适用和解的。第二类可以和解的,就是过失犯罪,强奸案很明显是典型的故意犯罪。按照这两类来看,这个案子肯定不能放到这里去的。

  ——资深刑事律师刘昌松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的案件的时候,有一定的灵活度,但是严格地讲,关于《刑事诉讼法》诉讼和解的制度,它是不包含强奸犯罪这样的一种罪行的。检察机关当然也不能进行调解。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年龄上,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是从轻处罚的理由,但绝不是无罪的理由:“正常情况下,强奸案是3到10年有期徒刑。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钱列阳

  加强对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感化是一个很有争议但又很有必要的工作。这是检察机关职能延伸的作法,很多人都认为把涉未成年犯罪的人直接送监狱里是对个人、对社会都最好的选择,大快人心。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做好未成年犯人的感化工作,利大于弊。但这一做法对于检察机关和法院来说,实际上是费力不讨好的,很可能引起争议。

  ——前司法行政系统人士

网民评论摘录

  @涯之友:我不明白鲁山县的检查院何以有那么大的权力 ,居然能够随意解读国家刑法,未成年强奸犯罪案居然能够调解而且是冰释前嫌,如果以后再有同样的案件发生是否还是同样解读国家刑法呢?

  @只待燕归来:判刑是对受害者弥补一份公平,对旁观者一种警示,对施暴者一种惩罚。否则什么都可以庭外和解,受害者和施暴者接受了,可是对社会的旁观者是一种威胁。

  @Hello,MR World :法与情的关系,后被害人时代的人情世故,本身是一种损害被害人利于他人的严重错误认识,这种事后补偿的手段措施虽然给予了被害人相关人的物质关怀,而事实上是对犯罪的一种放任,法治的目的就是震慑犯罪,预防犯罪,而当下种种犯罪嫌疑人许予受害人等物质上的补偿从而减轻刑罚,真的是对法的一种削弱,势必使那些歹徒铤而走险,加剧社会之矛盾。

  @卡布奇洛:强奸罪属于重罪,未成年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决不能不处罚。对于本案即使是定罪不量刑,也大大超出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度。你是从法理上找到了依据,但实际上却极大的损坏了被害人的权益。进入二审程序吧。

舆情观察

  此次事件中,当地检方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主动帮助小赵认识错误,也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但对民众而言,国之法律就该对恶人施之以恶,还被害者以公道。可当地检方却在刑事案件中,“避重就轻”地弱化涉案人员所犯下的罪行,宣传未成年人保护,如此“公道”势必会导致舆论质疑。

  此外,该案中当事人双方父母“冰释前嫌”,也是舆论质疑的关键点。自家女儿遭到侵犯,却与涉案者父母“冰释前嫌”,并接受赔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而这一切不合情理的行为,却都是当地检方一手推动的,舆论难免会质疑其中存在着“强行和解”的成分。

  但是,此次舆情事件中,官方最为“愚蠢”的地方却是长时间的“不回应”。距当地检方发布相关微博已经过去一个星期,离事件引爆舆论也已三天,相关部门却仍未作出正式回应,只在媒体采访中透露在“会议研究”,如此应对效率,势必会导致相关舆情“义无反顾”地恶化下去。

  至此,民众的诸多质疑都还有待官方能及时给出答复。其中质疑最多的有三点:一,强奸未成年少女属于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为何能调解?二,检察院有没有调解的权力?三,既然是调解,为何还要给8万赔偿金?

  面对如此情形,相关部门需立即作出应对。首先第一时间在官方平台进行回应,正视社会舆论的质疑,回应社会关切;其次,复核相关案件,就案件“和解”进行详细调查,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最后,加强内部管理培训,端正有关人员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认识,并提升工作人员的舆情应对能力。

  另外,此次事件还可作为舆情风险前置案例的典型。政府部门在依法办事的同时,需提前考虑相关事件是否为民众所接受,研判相关事件中存在的舆情风险,并制定应对方案。只有如此才能在遭遇负面舆情时,泰然处之。

责任编辑:wu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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