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公安全警全力守护蓝天白云

2022-02-02 来源:平安忻州

  为全面贯彻落实好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精神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省政府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精神,提升忻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忻州市公安机关在发布禁燃禁放通告、广泛宣传动员、查缴打击违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工作基础上,春节期间,将机关警力全部下沉至城郊农村、城区社区,集全警之力,全时段、全覆盖开展烟花爆竹“五禁”巡逻查控工作。

  从除夕夜至正月初二早,全市共出动警力4600人次,警车1680台次,巡查行政村(社区、小区)5560个次,通过警车、村委会广播不间断广播宣传,进家入户与社区物业、村民签订禁燃承诺书43500份。全市共办理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政案件23起,罚款25人,批评教育85人,劝阻燃烧旺火42人,查缴和收到主动上缴的烟花爆竹16箱。经走访调查38家医院、卫生院(诊所),均未接诊因燃放烟花爆竹受伤就诊的人员。

  12月20日忻州市公安机关部署开展烟花爆竹“五禁”工作以来,共办理非法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政案件76起,行政拘留46人,罚款38人,警告2人;批评教育223人。侦办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刑事案件2起,取保候审2人;查缴各类烟花爆竹4634箱,价值72万余元。下一步,全市公安机关仍将禁燃禁放工作作为维护好节假日安保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紧抓不放、驰而不息,全力保障忻州人民度过一个安全祥和绿色的新春佳节。

  忻州市公安局

  关于开展烟花爆竹“五禁”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精神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省政府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忻州市公安机关对在忻州境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一、对违反规定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条例)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单位)被处罚的,处罚记录同时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二、对在烟花爆竹“五禁”工作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处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宾馆、酒店、小区物业公司等企事业单位对在本单位责任服务区范围内发生的储存、燃放等违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不履行管理职责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烧旺火的管理工作,设置统一规范的禁放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五、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不燃烧旺火,自觉向辖区派出所上缴存留的烟花爆竹;鼓励向公安机关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举报电话:110、3050076

  忻州市公安局

  2021年12月23日

责任编辑:葛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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