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台山风景区出台征收补偿方案!

2020-12-07 来源:五台山官网

各乡(镇)、区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发展思路,推动五台山景区“345”工程和“五区联创”工作顺利实施,全面提升景区南大门整体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山西省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的通知》(忻政发[2016]35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忻州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忻办发[2013]28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征收补偿与安置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

  二、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由五台山风景区房屋征收中心组织实施。

  三、征收范围

  南坪村西河滩两幢住宅楼区域、五台山景区高速出口对面两排房屋区域、南坪村住宅楼西个户住宅一处,上述三个区域内确需征收的土地、建(构)筑物以及附着物。

  四、补偿办法和置换方式:

  (一)西河滩七层住宅楼置换安置办法:

  1、征收西河滩住宅房屋全部采用安置房置换的方式征收。即对被征收户的住宅房屋,按照现有建筑面积1:1置换,每户在原建筑面积基础上赠送10%的建筑面积。安置房面积与被征收房面积有差额的,参照忻办发[2013]28号文件精神以货币结算差价。

  被征收户室内装潢设施和所有的附属物(指不可搬迁物)按重置价评估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征收。

  2、地下室的置换补偿。参照忻政发[2013]28号有关规定,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米的计算1/2面积,货币量化后,依据安置房成本价折合成对应的住宅安置房面积,予以置换补偿。

  (二)西河滩住宅楼一层房屋的安置与补偿

  1、对西河滩一层已经出售的22套房按照建筑面积1:1.1的比例用安置楼一层房屋进行置换,地下室的置换办法同本条(一)第2项。

  2、对于未出售的26套一层房屋(含地下室)和未运营的地下车库,按重置评估价以货币补偿的方式补偿村集体。

  3、拆除西河滩两幢住宅楼区域所属的土地,仍属村集体所有。

  (三)高速出口对面和住宅楼西个户房屋的征收安置办法

  1、合法宅基地上的建(构)筑物的置换安置。对宅基地上的合法建(构)筑物按1:1.1的比例折合成安置房面积予以置换,每处被征收房可置换的安置房从一层开始,顺次在同楼座置换安置。被征收房面积与安置房面积有差异的,参照忻办发[2013]28号文件精神以货币结算差价;被征收户室内装潢设施和所有的附属物(指不可搬迁物)按重置价评估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征收。地下室的置换征收办法同本条(一)第2项。

  2、合法宅基地的征收。个户搬迁后腾空的合法宅基地和5处空宅基地,由南坪村集体统一管理,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本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成员的,根据占地面积、地理位置、商业价值等综合因素,和南坪村内其它区域的宅基地统筹另行安排。

  (四)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补助费: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经济补偿包括工资补偿和经营损失补偿。

  工资补偿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在册(在岗)人员情况,按当地月平均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期为六个月。对证照齐全的经营户,达到税收计征线并依法纳税的,根据上年度的平均纳税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期为六个月;零散经营不达税收计征线的,根据原房屋年租赁费测算经营损失(原则上按不高于半年计算)。

  五、其他补偿

  1、搬迁补助费:参照《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忻州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忻政发[2013]28号文件规定,结合当地用工情况实际,根据房屋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等附属用房),被征收房屋属于住宅房屋的,搬迁费按每平方米20元支付,补偿按搬入、搬出两次考虑,但总额不超过8000元。非住宅商业营业用房每平方米不超过60元。

  2、临时过渡安置费:过渡期内,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源的,临时过渡安置费按每户每月1200元的标准发放,发放期限自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六个月。安置房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年,如非因被迁方原因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过渡安置费,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延长过渡期限的除外。临时过渡安置费自被征收户搬迁之日起按月计算,首次发放期为12个月,其后每6个月发放一次。在通知办理安置房入住手续期限内,被征收人不办理入住手续的,停止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非住宅经营性商业用房不支付临时过渡安置费。

  六、安置地点及安置房屋的设计与分配

  1、安置地点:根据五台山景区的整体规划,安置地点可在以下两个区域内任选一处:①石咀戏台后、原农贸市场区域;②炭窑坪村宝光寺以北、长原线以东片区。

  2、安置房的设计与建设要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生产生活需求,结构采用一梯两户房。

  3、安置房的分配按被征收人完成房屋腾空交验的先后次序在等级相同的房源内选房,对交验时间基本等同,无法分清先后顺序的,采取抽签或摇号的方式确定安置房挑选顺序号。

  七、奖励措施

  1、被征收户在拆除验收启动之日起, 10天内腾空房屋并具备拆除条件的,每处房屋给予个户6万元的奖励并优先挑选安置房;11天至20天内的,每处房屋给予被征收户4万元的奖励;21天至30天内的,每处房屋给予被征收户3万元的奖励;超过30天的不予奖励。征收非住宅房屋一律不予搬迁奖励。

  2、违法建筑自行拆除行为奖励:对违法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但被征收人配合征收工作,自行拆除的,参照《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违法建设清理专项行动鼓励自拆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台管委发[2016]83号文件精神,对违建户自行拆除行为给予一定的奖励,框架结构最高不超过600元/㎡、砖混结构或钢架结构最高不超过500元/㎡、砖木结构最高不超过340元/㎡,临建彩钢最高不超过140元/㎡,成品箱房最高不超过200元/㎡。

  八、其他

  1、若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买卖和抵押等情况,待涉及的利害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再进行补偿,协商不一致的,对补偿款进行提存,协商期间不影响征收工作。

  2、征收过程中,涉及的电力、广播电视、通信、供水、天然气等设施,由各产权单位会同征收工作领导组统一协调动迁。

  3、住宅安置区涉及的坟墓搬迁,参照忻雄高铁和又见五台山征收时的补偿标准,砌葬坟按重置评估价补偿,土葬(含墓室)6000元/座,暗坟(含墓室)2000元/具尸骨(以头骨为准),三年内的新坟在原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另加1000元。坟墓的搬迁工作优先采用自主迁移,自主迁移有困难的,由景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区域,乡村两级负责组织实施。

  4、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和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中登记的用途为准。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为准,上述两类权属证上没有登记或有异议的,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5、本方案未尽事宜和征收工作中遇到的特殊问题,另行商定,具体问题的解决办法由景区管委会以文件或会议纪要的形式加以确定。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4日

责任编辑: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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