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池县人民政府封山禁火令
目前,全县已进入森林防火特险期,风干物燥,森林火险等级增高,护林防火形势严峻。为确保全县范围内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经神池县人民政府决定,发布封山禁火令。
一、封山禁火重点区域:县城南北山、西海子湿地公园等;国有林场重点林区及周边荒山、全县退耕还林区、林地边缘、林区公路两侧等。
二、封山禁火时间:2021年2月22日至2021年5月31日。
三、禁火要求:
森林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林地及其边缘范围内禁止下列用火行为:
1.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
2.进入或者途经该区域车辆上的人员向车外丢弃火种;
3.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
4.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烧灰积肥、烧荒燎堰;
5.在禁火期、禁火区内,未经县政府同意,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审批生产性用火;
6.乡镇要在封山禁火区主要入山路口树立醒目的防火标志,设立防火检查站,派专人上岗值守;
7.进入林区的车辆、人员应当接受森林防火检查,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8.各级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在森林、林地及其边缘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有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行为或者在森林、林地及其边缘向车外丢弃火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森林、林地及其边缘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烧灰积肥、烧荒燎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森林、林地及其边缘焚烧秸秆、垃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在森林、林地及其边缘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与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本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举报电话:12119 4231545
神池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2日
责任编辑:葛文君